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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信购物近年来迅速兴起,但由于立法空白、监管平台功能缺失、执法部门缺位等原因,存在诸如销售欺诈、假冒伪劣等风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明晰法律调整范围、明确自媒体平台的责任范围等方式对微信购物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微信购物;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文字通信、在线支付、信息分享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借助微信平台开展客户服务营销成为继淘宝之后又一新兴营销渠道,通过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公众号链接购物商城的微信购物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微信购物以其私有性、即时性、交互性、自由性等优点实现了裂变传播,随着交易数量的上升,媒体对微信购物的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信誉问题的曝光度逐年升高,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已表现得十分突出。
一、微信购物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微信购物难以被监测。“朋友圈”作为微信购物的阵地,刚开始只存在于熟人、朋友之间,随着交易的扩散发展,在半熟不熟的朋友甚至临时加为好友的陌生人之间进行也颇为常见,常人难以判断发布商品信息的用户是否正在作为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监管机构和微信平台也难以监测管理。
(二)虚拟性加剧买家的弱势地位。微信的私人性和虚拟性是微信购物的快捷、方便所在,同时也让此购物方式充满风险。申请账号的程序简便、产品信息发布渠道单一、朋友圈的“私密”性打破受害者之间的联系,使买方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
(三)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盲区。微信购物由于出现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维权机制尚不健全。仅有关联的两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也或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细则或是因为主体适格问题难以适用。
(四)交易平台监管力度不足。微信原本是一个新兴的聊天软件,现以极快的速度扩张到其他领域,涉及网上购物、网上支付、企业推广等多方面,而运营公司依然把它当作聊天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微信购物未构建消费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户利用漏洞的机会;另一方面,因缺乏对商家的合理准入制度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买家维权无门。
(五)买家警惕意识差,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微信销售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开展,买方基于和卖方之间“朋友”关系的考虑,防范意识非常薄弱,所购商品出现问题时也会碍于朋友情面选择忍气吞声。也有一部分买家因为不够理性,被卖家制造的销量、评价假象吸引,直接支付货款,警惕意识差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二、微信购物的法律规制
为了确保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立法热点,对新出现的微信购物进行法律规制变得迫在眉睫。
(一)明晰法律调整范围。保护微信购物买家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消法》对卖家进行制约,《消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保护信息弱势方交易主体的利益上,在微信购物中,虽然交易双方多存在于个人之间,但买家的弱势地位并不因卖家的“个人”身份发生改变,卖家由于经常从事该类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了解程度更高,双方信息不对称,卖家占据优势地位。因此,从立法目的出发,将微信购物中的买方纳入《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契合了立法精神。
(二)明确自媒体平台的责任范围。自媒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与网购平台类似的责任取决于其在具体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具体到微信购物中体现为,对具有营销“敏感”词汇的朋友圈消息予以监测、对非正常交易渠道的支付行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并且提高用户举报机制的反馈率和处置率,在保障用户的隐私和通讯安全同时,保障购物的安全进行。
(三)提高行政部门执法技术,辅助监管。针对电子购物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部门首先应提高执法技术,辅助监管;其次,加强对电子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大数据进行监测,对发现的侵权行为予以干涉;再次,定期和不定期对微信平台的技术监管措施进行检查,敦促其积极改进技术,履行监测职责;最后,还可基于行政管理角色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和修正法律的建议。
(四)完善立法,细化“反悔权设置”和“保证金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为了使这项权益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挥,应针对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另外,还可利用保证金制度,通过将保证金额度与商家销售额挂钩、规定保证金没收的情形等方式细化保证金制度,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发挥保证金应有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微信商家的信用机制。微信购物存在大量违背诚信的现象,商品质量依据匮乏、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信用体制的缺失阻碍了微信购物的健康发展。健全信用机制不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加入其中,确立信用登记、信用衡量指标,共同探索、促成信用机制的建立。
(六)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微信购物中,大量商品是小额的日常用品,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更希望以最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因此,敦促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渠道,从建立配套的惩戒措施入手,通过降低信用评级、没收卖家保证金甚至严重者直接取消经营资格,以此对卖家进行制约。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的投诉反馈渠道,与工商行政部门衔接,以及通过庭前调解、小额速裁程序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促成微信购物纠纷的高效快速解决。
参考文献
[1]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马津.微信广告营销亟待法律完善[N],中国工商报,2014.02.
[3]吕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8.
【关键词】微信购物;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文字通信、在线支付、信息分享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借助微信平台开展客户服务营销成为继淘宝之后又一新兴营销渠道,通过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公众号链接购物商城的微信购物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微信购物以其私有性、即时性、交互性、自由性等优点实现了裂变传播,随着交易数量的上升,媒体对微信购物的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信誉问题的曝光度逐年升高,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已表现得十分突出。
一、微信购物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微信购物难以被监测。“朋友圈”作为微信购物的阵地,刚开始只存在于熟人、朋友之间,随着交易的扩散发展,在半熟不熟的朋友甚至临时加为好友的陌生人之间进行也颇为常见,常人难以判断发布商品信息的用户是否正在作为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监管机构和微信平台也难以监测管理。
(二)虚拟性加剧买家的弱势地位。微信的私人性和虚拟性是微信购物的快捷、方便所在,同时也让此购物方式充满风险。申请账号的程序简便、产品信息发布渠道单一、朋友圈的“私密”性打破受害者之间的联系,使买方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
(三)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盲区。微信购物由于出现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维权机制尚不健全。仅有关联的两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也或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细则或是因为主体适格问题难以适用。
(四)交易平台监管力度不足。微信原本是一个新兴的聊天软件,现以极快的速度扩张到其他领域,涉及网上购物、网上支付、企业推广等多方面,而运营公司依然把它当作聊天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微信购物未构建消费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户利用漏洞的机会;另一方面,因缺乏对商家的合理准入制度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买家维权无门。
(五)买家警惕意识差,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微信销售主要依靠“人际关系”开展,买方基于和卖方之间“朋友”关系的考虑,防范意识非常薄弱,所购商品出现问题时也会碍于朋友情面选择忍气吞声。也有一部分买家因为不够理性,被卖家制造的销量、评价假象吸引,直接支付货款,警惕意识差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二、微信购物的法律规制
为了确保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电子商务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立法热点,对新出现的微信购物进行法律规制变得迫在眉睫。
(一)明晰法律调整范围。保护微信购物买家权益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消法》对卖家进行制约,《消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保护信息弱势方交易主体的利益上,在微信购物中,虽然交易双方多存在于个人之间,但买家的弱势地位并不因卖家的“个人”身份发生改变,卖家由于经常从事该类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了解程度更高,双方信息不对称,卖家占据优势地位。因此,从立法目的出发,将微信购物中的买方纳入《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契合了立法精神。
(二)明确自媒体平台的责任范围。自媒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与网购平台类似的责任取决于其在具体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具体到微信购物中体现为,对具有营销“敏感”词汇的朋友圈消息予以监测、对非正常交易渠道的支付行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并且提高用户举报机制的反馈率和处置率,在保障用户的隐私和通讯安全同时,保障购物的安全进行。
(三)提高行政部门执法技术,辅助监管。针对电子购物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部门首先应提高执法技术,辅助监管;其次,加强对电子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大数据进行监测,对发现的侵权行为予以干涉;再次,定期和不定期对微信平台的技术监管措施进行检查,敦促其积极改进技术,履行监测职责;最后,还可基于行政管理角色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和修正法律的建议。
(四)完善立法,细化“反悔权设置”和“保证金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为了使这项权益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挥,应针对不适用反悔权的商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另外,还可利用保证金制度,通过将保证金额度与商家销售额挂钩、规定保证金没收的情形等方式细化保证金制度,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发挥保证金应有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微信商家的信用机制。微信购物存在大量违背诚信的现象,商品质量依据匮乏、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信用体制的缺失阻碍了微信购物的健康发展。健全信用机制不仅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加入其中,确立信用登记、信用衡量指标,共同探索、促成信用机制的建立。
(六)设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微信购物中,大量商品是小额的日常用品,出现纠纷时,消费者更希望以最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因此,敦促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渠道,从建立配套的惩戒措施入手,通过降低信用评级、没收卖家保证金甚至严重者直接取消经营资格,以此对卖家进行制约。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消费者的投诉反馈渠道,与工商行政部门衔接,以及通过庭前调解、小额速裁程序等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促成微信购物纠纷的高效快速解决。
参考文献
[1]应飞虎.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马津.微信广告营销亟待法律完善[N],中国工商报,2014.02.
[3]吕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