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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风雨兼程,60年沧桑巨变。新中国的成立,成为中华法治千年史上的界碑。从这里,古老的华夏文明通往现代宪政之旅,理性的西方法治输入浪漫的东方智慧,在历经革命与改革的曲折磨难,终于塑造出一种融汇古今、中西合璧的独特法治模式。站在历史的节点回望过去,那是一幅波澜壮阔的法治勃兴画卷,描述着一段从革命到改革的中华故事,记录着共和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脉搏动律。
理念嬗变:人治、法制与法治
对于具有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而言,一个新政权的诞生欲实现向法治的转轨,犹若跨越千山万壑,理念的嬗变往往需要无数次的激流交锋。建国之初,法制建设就渲染上了强烈的革命色彩。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然而,缺少推崇法治的传统,缺少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及自由平等的理性文化基础,最终政策之治占了上风。
50年代中后期,一场法制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等提出了法治主张,而这一主张,却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备受打击。随后,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开来。以革命的思维推进社会建设,以“人治”方式进行治理,文革成为潜藏矛盾的一次总爆发,主张法制的声音被迫销声匿迹。
或许,正是有了十年浩劫的痛楚记忆,人们才在痛定思痛之后,向法制发出了急切的呼唤。1978年2月的政协直属小组会议上,学者梁漱溟直言不讳,当前中国宪法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制。“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对法制的愿望更加迫切、更加坚决了,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这一论述,触发了新中国第二轮法制思潮。经过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思想上趋于高度统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笔锋游走于重大历史事件之间,蕴含着求实的气魄和巨大的智慧,指出了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
如果说由人治向法制的转轨是建立在巨大的试错教训之上,那么上世纪90年代以降法制向法治的理念嬗变,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孵化。法学家率先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法律开始替代政府权力保障经济有效运行。
1996年前后,“法制”和“法治”之争轰动一时。当时法学界倾向于使用“法治”,而政界、官方话语仍然习惯“法制”。一个国家采用怎样的治国方略事关宏旨。在经过思想界的交锋之后,国家高层逐渐认同了法治的提法。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从国家治理层面,完成了法制向法治的观念转变。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数十年改一字,折射出深刻的理念变迁,一个法治新纪元肃然开启了。
宪政实践: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历经“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中国的宪政旅程有着截然不同的起点,是在截断旧法的基础上白手起家,先建国后立宪。1949年的《共同纲领》初步构划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憧憬,经过建国初三年的努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大面积有效履行,为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制定宪法的条件日渐成熟。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乘专列前往杭州,开始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制宪之旅。半年后,宪法草案公布,一场历时近3个月的全民讨论迅即展开,1亿5千多万人激情参与,1180420条意见建议,民主立宪当之无愧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骄傲。
“五四宪法”凝聚了共和国缔造者的智慧,也寄托了新中国人民的理想,更奠定了现行宪法正统性根基。遗憾的是,宪法通过仅八个月,就发生了“胡风事件”,大规模违宪自此开始。
1958年成都会议上,毛泽东的另一番话证实,这部宪法形式胜过实质,“一切正义的,有生命的事,开始都是违法的。”随着“左”的政治理念不断演变,中国法制受到巨大冲击,“五四宪法”也开始遭到不宣而废的厄运。1966年8月5日,当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揪斗时想到了宪法:“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忽略法治的代价,最终让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1975年1月17日,“五四宪法”终于在文本意义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新的“文革宪法”正式登上舞台,“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成了为宪法所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剩三个条款,也算是中国制宪史上的另一个世界之最。三年后的“七八宪法”虽然宣告了“文革”的结束,却依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百转千回,终点又回到起点。经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法制恢复,1982年宪法终于延续了“五四宪法”精神,一万余字,字字千钧,将共和国重新拽进宪政的轨道。之后,从1988年开创修改现行宪法之先河,到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再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及至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每一次修宪,都折射出共和国在宪政道路上的艰辛求索。
回顾百年宪政之路,宪法与宪政虽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正如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令人惊喜的是,时代的羊皮卷清晰地记录下了一个个精彩的宪政跃动身影。从山东齐玉苓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到安徽张先著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再到北京老人黄振云依宪抵制拆迁,一系列鲜活的事件中。公民以切实的行动不断激活休眠的宪法权利,让宪法的神圣与权威落地生根。
立法构建: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先哲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推翻旧法统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婚姻法》等一大批法律法令,为革命的法制奠定了基础。但为巩固政权的立法很快受到革命思维的压制,1957年以后,以政策代替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文革十年,全国人大除1975年1月通过了一部充满浓厚“左倾”色彩的《宪法》外,未制定任何法律。
十年动乱的终结,宣告共和国第二次立法高潮的来临。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7部法律。从1978年11月至1999年4月,我国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即有1119件之多。这 是“人心思法”的成果。
第二次立法高潮,目光主要聚焦在经济领域。尤其是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在千年中国打开了权利意识的启蒙之门,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市场经济立法,提出了一个列有150个法律的立法规划。随后,中国在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法规,《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继出台。
在经济立法逐渐完善之后,立法为民的理念也更加凸显,关注民生为视角,共和国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理性立法的再次转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一大批关涉民生的社会立法,改良着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让法律更加科学精准,让立法更加民主理性,实现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2000年3月《立法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立法开始步入理性化时代,关注立法本身的正义性、追求良法之治成为新的立法目标。从2002年婚姻法修改付诸全民讨论,到2005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再到2007年《物权法》“一波三折”、首创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开门立法”不断为“良法”制定提供经典范本。与此同时,“算着账立法”、以立法评估追求立法效益逐渐受到关注,立法招标、律师参与立法辩论等举措更是不断,中国立法开始迈入精细化时代。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法治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71.6分,是浙江杭州余杭区2007年度法治指数。这是继香港特区2005年推出法治指数后,中国内地首次量化考评政府法治水平,成为六十年来政府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建国之初的行政法制建设,主要目的是巩固新生政权。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10余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建设,乃是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起点。
改革开放初期,由计划迈向市场的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种种腐败现象愈演愈烈。60年前,毛泽东曾以“赶考”比喻进京城。对谢步升、左祥云、黄克功、刘青山、张子善等的依法严惩,昭示出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缺乏法律监管的权力始终难逃腐蚀的厄运,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一连串的名单记载着共和国吏治的耻辱,也折射出中国反腐的艰辛历程,更记载着限制权力、监督权力的法治政府成长印迹。
治国重在治吏,限权首在立法。从1979年到2009年6月30日,国务院制定了1132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规章26202部。其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成为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
1988年,浙江温州农村的六十多岁老人包郑照,因自家房子被强拆,向法院起诉苍南县政府,被媒体誉为“民告官第一人”。虽然,诉讼结果是包郑照败诉,但是第二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了。这部仅有75个条文的法律,就深刻改写了中国数千年官民关系的历史。如今,民告官渐成常态,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迄今被起诉的中央部委就达几十个。
以行政诉讼法为开端,中国驶入行政立法快车道——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通过,短短35个条文,宣告了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结,为政府责任行政套上法律缰绳;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限制政府滥用处罚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重要目标;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开通了百姓向政府“讨说法”的又一重要渠道;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通过,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为“行政许可”单独立法的国家,政府审批行为从此被套上“紧箍咒”;200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公务员法》,同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获通过,更加鲜明地突出了警察限权的主题。
将政府权力逐渐“关进笼子”,立法张扬着公民私权。2002年8月18日晚,当延安市公安局万花派出所的四名便衣民警闯入了张某诊所卧室,一次再简单不过的查处黄碟执法,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全国民众的一致谴责,捍卫公民权利由此成为一种时尚。
这是一个民主渐进、民意彰显的时代。公民不断向政府“叫板”的背后,深刻揭示出一个真理:政府的权威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这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在法治精神的引导,进行着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脱胎换骨式变革。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浮出水面。“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从1993年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国各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毅然转舵,在依法行政的航道上朝着法治政府彼岸乘风破浪。
司法崛起: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六十年风云变幻,两次司法的重建与改革,共和国正义大厦更加昂然耸立。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同新生政权一起建立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颁布,司法体系开始自上而下建立。紧接着第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历时9个月,一大批旧司法人员被清理出司法队伍,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程序至上”等所谓的旧法观点也遭到清理,取而代之的是“巡回就审”、“公开审判”等司法群众路线。然而,过于强调对旧法抱“轻蔑与批判的态度”,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
1957年7月,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随后铁路与水上运输法院以及司法部、监察部被撤销。1960年11月,“两高”和公安部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而在最高层次上削弱了司法体制。从1967年开始,全国出现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潮流。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司法几近沦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的恢复重建让共和国正义大厦重新屹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正式宣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被誉为是1949年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 深刻、最好的文件。次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让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辩护恢复。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判决,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
重建后的司法迅速介入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当中,“严打”开始兴起。在这种背景中,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高院。严打稳定了社会秩序,但也带来司法失衡、人权缺失等问题。随着1996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订,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此时,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浮出水面。而后来湖北的余祥林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河南的胥敬祥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中国死刑复核终结了下放27年的历史。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只是共和国第二轮司法改革逼近体制的一个缩影。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法院系统就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两高”更是扮演着“领头雁”的重要角色,相继推出改革纲要和意见。自此,从法袍闪亮登场到大法官、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从统一司法考试到司法为民的政治要求,频繁的改革举措,热烈的舆论聚焦,让司法改革俨然成为世纪之初中国的标志性话语。
或许,中国的司法改革承载了太多的法治希望,如何将我国的历史传统、人民特性等国情与西方一些司法文明恰切地嫁接,如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前提下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如何寻求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均衡,都需要作出自主性构建,以勾勒出中国特色的司法图景。
社会自治:构筑鲜活的法治画卷
法治终须融入生活。对于中国人而言,六十年的制度变迁最明显的体验,或许还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事。
1949年后,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经过三反、五反、工商业改造、国营化等运动的重塑,宗法关系中的人迅速被基层政权单位所“钙化”。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更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起高不可攀的壁垒,农民被牢牢固定在乡土社会。以忠诚替代价值判断的情感政治,在“文革”中国演绎出“大民主”,一度将公民社会引向歧途。
由选举改革开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破冰之旅。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由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无记名推选产生,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由此成为九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在普遍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基层民主的面庞变得前所未有的清晰。
与农村改革遥相呼应,城市民主选举也在积极推进。1980年10月,北京大学率先尝试了海淀区人民代表竞选,张贴海报,组织选民见面会、答辩会,举行民意测验,最终的正式选举选民投票率达91.25%。九年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迈进制度化轨道。
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走出了“臣民社会”的囹圄,那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就让我们开启了“公民社会”的新纪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此前文化上、知识上的解构及政治社会运动的冲击,人逐渐从国家的结构中剥离出来,成为原子式的个体。
1992年,一部名为《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吸引了无数观众走进影院,为“讨一个说法”而走上法庭开始深入人心。正是在对“家门口的权利”理性而有序的争取中,中国传统的平民开始转化为法治社会状态下的公民。河北律师乔占祥性格温和内敛,没人想到,看似憨厚的他,会成为和“铁老大”叫板的“吃螃蟹”者。2001年的5元钱,揭开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
法治的价值和生命,从来不是静静地躺在精巧的法典或厚厚的法律汇编中,而是表现在“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中,那些坚信法治的人们汇聚力量和才智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公民上书为肇端,近年来公民向有关机关提交呼吁书、立法建议书、违宪审查建议书等上书行为就层出不穷,仅公开报道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就达十五件之多,俨然成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如今,为争取小区绿地、为银行少付一分钱利息、为餐车消费没有发票、为高速路不高速……越来越多普通身影的踊跃维权行为,让人们意识到,公民权利不仅写在书本上、法条里,还存在于自己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在社会法治事件的亲身参与中,古老的“东方之子”逐渐改变了历史上的“臣民”角色,而实现着由“平民”向“公民”身份的转变。面对不公,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的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互联网的出现,更是让“沉默的大多数”找到新的维权通道。经过近二十年的急速发展,网络已在不知不觉中深刻改变着我们的政治习惯与诉求方式,助推着公民社会的构建。2007年,这种影响力升至高峰。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到厦门PX化工项目事件,再到陕西“华南虎照片事件”,无不折射出一个新的公民群体——网民的力量。如今,3.38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已经使中国进入“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
梳理历史,指引未来。在共和国“耳顺之年”,我们对六十年来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反思,既是对中华法治发展奥秘的探寻,也是对中国进入世界法治文明舞台的一次回应。培根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或许在法治的征途中我们还有诸多缺憾,立法正义性的追求、权力法治化的规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都倾注着我们更热切的期盼。但无论如何,一个具有独立性、敢于向西方争取“话语权”的“中华法治”已在崛起,并成为全体国人追求现代转型的共同愿景。
理念嬗变:人治、法制与法治
对于具有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而言,一个新政权的诞生欲实现向法治的转轨,犹若跨越千山万壑,理念的嬗变往往需要无数次的激流交锋。建国之初,法制建设就渲染上了强烈的革命色彩。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然而,缺少推崇法治的传统,缺少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及自由平等的理性文化基础,最终政策之治占了上风。
50年代中后期,一场法制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等提出了法治主张,而这一主张,却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备受打击。随后,法律虚无主义蔓延开来。以革命的思维推进社会建设,以“人治”方式进行治理,文革成为潜藏矛盾的一次总爆发,主张法制的声音被迫销声匿迹。
或许,正是有了十年浩劫的痛楚记忆,人们才在痛定思痛之后,向法制发出了急切的呼唤。1978年2月的政协直属小组会议上,学者梁漱溟直言不讳,当前中国宪法常常是一纸空文,治理国家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制。“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对法制的愿望更加迫切、更加坚决了,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这一论述,触发了新中国第二轮法制思潮。经过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思想上趋于高度统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笔锋游走于重大历史事件之间,蕴含着求实的气魄和巨大的智慧,指出了未来中国民主政治的航向:靠民主、靠法制。
如果说由人治向法制的转轨是建立在巨大的试错教训之上,那么上世纪90年代以降法制向法治的理念嬗变,则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孵化。法学家率先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理念,法律开始替代政府权力保障经济有效运行。
1996年前后,“法制”和“法治”之争轰动一时。当时法学界倾向于使用“法治”,而政界、官方话语仍然习惯“法制”。一个国家采用怎样的治国方略事关宏旨。在经过思想界的交锋之后,国家高层逐渐认同了法治的提法。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宪法,从国家治理层面,完成了法制向法治的观念转变。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数十年改一字,折射出深刻的理念变迁,一个法治新纪元肃然开启了。
宪政实践: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
历经“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中国的宪政旅程有着截然不同的起点,是在截断旧法的基础上白手起家,先建国后立宪。1949年的《共同纲领》初步构划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憧憬,经过建国初三年的努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职权的大面积有效履行,为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制定宪法的条件日渐成熟。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乘专列前往杭州,开始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制宪之旅。半年后,宪法草案公布,一场历时近3个月的全民讨论迅即展开,1亿5千多万人激情参与,1180420条意见建议,民主立宪当之无愧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骄傲。
“五四宪法”凝聚了共和国缔造者的智慧,也寄托了新中国人民的理想,更奠定了现行宪法正统性根基。遗憾的是,宪法通过仅八个月,就发生了“胡风事件”,大规模违宪自此开始。
1958年成都会议上,毛泽东的另一番话证实,这部宪法形式胜过实质,“一切正义的,有生命的事,开始都是违法的。”随着“左”的政治理念不断演变,中国法制受到巨大冲击,“五四宪法”也开始遭到不宣而废的厄运。1966年8月5日,当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揪斗时想到了宪法:“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忽略法治的代价,最终让国家元首的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1975年1月17日,“五四宪法”终于在文本意义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新的“文革宪法”正式登上舞台,“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成了为宪法所确认的“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仅剩三个条款,也算是中国制宪史上的另一个世界之最。三年后的“七八宪法”虽然宣告了“文革”的结束,却依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
百转千回,终点又回到起点。经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法制恢复,1982年宪法终于延续了“五四宪法”精神,一万余字,字字千钧,将共和国重新拽进宪政的轨道。之后,从1988年开创修改现行宪法之先河,到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再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及至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每一次修宪,都折射出共和国在宪政道路上的艰辛求索。
回顾百年宪政之路,宪法与宪政虽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正如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令人惊喜的是,时代的羊皮卷清晰地记录下了一个个精彩的宪政跃动身影。从山东齐玉苓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到安徽张先著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再到北京老人黄振云依宪抵制拆迁,一系列鲜活的事件中。公民以切实的行动不断激活休眠的宪法权利,让宪法的神圣与权威落地生根。
立法构建: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先哲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推翻旧法统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婚姻法》等一大批法律法令,为革命的法制奠定了基础。但为巩固政权的立法很快受到革命思维的压制,1957年以后,以政策代替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文革十年,全国人大除1975年1月通过了一部充满浓厚“左倾”色彩的《宪法》外,未制定任何法律。
十年动乱的终结,宣告共和国第二次立法高潮的来临。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7部法律。从1978年11月至1999年4月,我国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即有1119件之多。这 是“人心思法”的成果。
第二次立法高潮,目光主要聚焦在经济领域。尤其是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在千年中国打开了权利意识的启蒙之门,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快市场经济立法,提出了一个列有150个法律的立法规划。随后,中国在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法律法规,《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继出台。
在经济立法逐渐完善之后,立法为民的理念也更加凸显,关注民生为视角,共和国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理性立法的再次转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一大批关涉民生的社会立法,改良着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让法律更加科学精准,让立法更加民主理性,实现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2000年3月《立法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立法开始步入理性化时代,关注立法本身的正义性、追求良法之治成为新的立法目标。从2002年婚姻法修改付诸全民讨论,到2005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再到2007年《物权法》“一波三折”、首创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开门立法”不断为“良法”制定提供经典范本。与此同时,“算着账立法”、以立法评估追求立法效益逐渐受到关注,立法招标、律师参与立法辩论等举措更是不断,中国立法开始迈入精细化时代。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法治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71.6分,是浙江杭州余杭区2007年度法治指数。这是继香港特区2005年推出法治指数后,中国内地首次量化考评政府法治水平,成为六十年来政府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建国之初的行政法制建设,主要目的是巩固新生政权。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10余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建设,乃是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起点。
改革开放初期,由计划迈向市场的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种种腐败现象愈演愈烈。60年前,毛泽东曾以“赶考”比喻进京城。对谢步升、左祥云、黄克功、刘青山、张子善等的依法严惩,昭示出共产党人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缺乏法律监管的权力始终难逃腐蚀的厄运,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一连串的名单记载着共和国吏治的耻辱,也折射出中国反腐的艰辛历程,更记载着限制权力、监督权力的法治政府成长印迹。
治国重在治吏,限权首在立法。从1979年到2009年6月30日,国务院制定了1132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规章26202部。其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成为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
1988年,浙江温州农村的六十多岁老人包郑照,因自家房子被强拆,向法院起诉苍南县政府,被媒体誉为“民告官第一人”。虽然,诉讼结果是包郑照败诉,但是第二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了。这部仅有75个条文的法律,就深刻改写了中国数千年官民关系的历史。如今,民告官渐成常态,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迄今被起诉的中央部委就达几十个。
以行政诉讼法为开端,中国驶入行政立法快车道——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通过,短短35个条文,宣告了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结,为政府责任行政套上法律缰绳;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限制政府滥用处罚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重要目标;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开通了百姓向政府“讨说法”的又一重要渠道;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通过,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为“行政许可”单独立法的国家,政府审批行为从此被套上“紧箍咒”;2005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公务员法》,同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法》获通过,更加鲜明地突出了警察限权的主题。
将政府权力逐渐“关进笼子”,立法张扬着公民私权。2002年8月18日晚,当延安市公安局万花派出所的四名便衣民警闯入了张某诊所卧室,一次再简单不过的查处黄碟执法,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全国民众的一致谴责,捍卫公民权利由此成为一种时尚。
这是一个民主渐进、民意彰显的时代。公民不断向政府“叫板”的背后,深刻揭示出一个真理:政府的权威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这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在法治精神的引导,进行着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脱胎换骨式变革。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浮出水面。“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从1993年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国各级政府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毅然转舵,在依法行政的航道上朝着法治政府彼岸乘风破浪。
司法崛起: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六十年风云变幻,两次司法的重建与改革,共和国正义大厦更加昂然耸立。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同新生政权一起建立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颁布,司法体系开始自上而下建立。紧接着第一次司法改革运动历时9个月,一大批旧司法人员被清理出司法队伍,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程序至上”等所谓的旧法观点也遭到清理,取而代之的是“巡回就审”、“公开审判”等司法群众路线。然而,过于强调对旧法抱“轻蔑与批判的态度”,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
1957年7月,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随后铁路与水上运输法院以及司法部、监察部被撤销。1960年11月,“两高”和公安部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而在最高层次上削弱了司法体制。从1967年开始,全国出现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潮流。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司法几近沦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的恢复重建让共和国正义大厦重新屹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正式宣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被誉为是1949年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 深刻、最好的文件。次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让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辩护恢复。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判决,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
重建后的司法迅速介入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当中,“严打”开始兴起。在这种背景中,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高院。严打稳定了社会秩序,但也带来司法失衡、人权缺失等问题。随着1996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的修订,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此时,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也浮出水面。而后来湖北的余祥林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河南的胥敬祥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中国死刑复核终结了下放27年的历史。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只是共和国第二轮司法改革逼近体制的一个缩影。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法院系统就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1997年,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两高”更是扮演着“领头雁”的重要角色,相继推出改革纲要和意见。自此,从法袍闪亮登场到大法官、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从统一司法考试到司法为民的政治要求,频繁的改革举措,热烈的舆论聚焦,让司法改革俨然成为世纪之初中国的标志性话语。
或许,中国的司法改革承载了太多的法治希望,如何将我国的历史传统、人民特性等国情与西方一些司法文明恰切地嫁接,如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前提下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如何寻求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均衡,都需要作出自主性构建,以勾勒出中国特色的司法图景。
社会自治:构筑鲜活的法治画卷
法治终须融入生活。对于中国人而言,六十年的制度变迁最明显的体验,或许还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事。
1949年后,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经过三反、五反、工商业改造、国营化等运动的重塑,宗法关系中的人迅速被基层政权单位所“钙化”。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更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起高不可攀的壁垒,农民被牢牢固定在乡土社会。以忠诚替代价值判断的情感政治,在“文革”中国演绎出“大民主”,一度将公民社会引向歧途。
由选举改革开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破冰之旅。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由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无记名推选产生,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由此成为九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在普遍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基层民主的面庞变得前所未有的清晰。
与农村改革遥相呼应,城市民主选举也在积极推进。1980年10月,北京大学率先尝试了海淀区人民代表竞选,张贴海报,组织选民见面会、答辩会,举行民意测验,最终的正式选举选民投票率达91.25%。九年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迈进制度化轨道。
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走出了“臣民社会”的囹圄,那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就让我们开启了“公民社会”的新纪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过此前文化上、知识上的解构及政治社会运动的冲击,人逐渐从国家的结构中剥离出来,成为原子式的个体。
1992年,一部名为《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吸引了无数观众走进影院,为“讨一个说法”而走上法庭开始深入人心。正是在对“家门口的权利”理性而有序的争取中,中国传统的平民开始转化为法治社会状态下的公民。河北律师乔占祥性格温和内敛,没人想到,看似憨厚的他,会成为和“铁老大”叫板的“吃螃蟹”者。2001年的5元钱,揭开了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
法治的价值和生命,从来不是静静地躺在精巧的法典或厚厚的法律汇编中,而是表现在“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中,那些坚信法治的人们汇聚力量和才智去捍卫法律的尊严”。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公民上书为肇端,近年来公民向有关机关提交呼吁书、立法建议书、违宪审查建议书等上书行为就层出不穷,仅公开报道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就达十五件之多,俨然成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如今,为争取小区绿地、为银行少付一分钱利息、为餐车消费没有发票、为高速路不高速……越来越多普通身影的踊跃维权行为,让人们意识到,公民权利不仅写在书本上、法条里,还存在于自己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在社会法治事件的亲身参与中,古老的“东方之子”逐渐改变了历史上的“臣民”角色,而实现着由“平民”向“公民”身份的转变。面对不公,他们不再选择沉默,而是积极的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互联网的出现,更是让“沉默的大多数”找到新的维权通道。经过近二十年的急速发展,网络已在不知不觉中深刻改变着我们的政治习惯与诉求方式,助推着公民社会的构建。2007年,这种影响力升至高峰。从“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到厦门PX化工项目事件,再到陕西“华南虎照片事件”,无不折射出一个新的公民群体——网民的力量。如今,3.38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已经使中国进入“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
梳理历史,指引未来。在共和国“耳顺之年”,我们对六十年来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反思,既是对中华法治发展奥秘的探寻,也是对中国进入世界法治文明舞台的一次回应。培根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或许在法治的征途中我们还有诸多缺憾,立法正义性的追求、权力法治化的规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都倾注着我们更热切的期盼。但无论如何,一个具有独立性、敢于向西方争取“话语权”的“中华法治”已在崛起,并成为全体国人追求现代转型的共同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