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劳动教育的历史逻辑与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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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教育方针及其发展历程,劳动教育始终以不同的表达形式贯穿其中。然而在上世纪末,出现了把劳动教育当成体育、智育以及德育当中的要素,对单独将其提出的重要性并不认可的现象。新时代首次提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劳动教育意涵已发生转变,表现为已从“劳动力”认知走向“劳动性”体验、从教育形式完善为教育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价值取向已从工具理性发展趋向价值理性、从以重复性劳动为主走向鼓励以创造性劳动为核心。新时代全面加强劳动教育的路径是:(一)巩固全社会劳动教育价值共识,汇聚“以劳动托起中国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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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培养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能力,必须抓住最佳时期,引导幼儿接触优秀文学作品,营造社会环境,对幼儿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儿歌故事也是幼儿教材的首选,但当前幼儿读物种类繁多,作品选取缺乏科学的指导,篇目内容也不符合幼儿认知层面,而语言能力的养成提升需要选取经典的儿歌故事充实幼儿教材。具体要求是:(一)要选择适合幼儿认知层次的优秀儿歌故事;(二)故事中要构造符合幼儿审美趣味的情节;(三)要使用契合幼儿年龄特征的规范语言;(四)故事语言要韵律和谐,富有节奏感。
正如马克思的技术异化思想所预言的技术异化会“危害社会,反制人类”一样,人工智能技术在现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具体表现为“出现数字穷人和数字鸿沟等负面效应,引发社会不公平问题,造成人的个性发展的利益化”;“致使人的主体地位削弱,造成道德情感冷漠”;“产生信息泄露,威胁社会稳定”。智能时代所致的个性发展消极影响的规避路径是:(一)增强主体自主意识,厘清人工智能技术和自己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促进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二)加强技术伦理规范,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
历史学的对象是什么?这既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历史学实践时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内学者傅斯年提出了“史料论”,陈啸江则提出“历史论”,国外学者以法国历史学家普罗斯特为代表提出“人们论”。赞同“历史学的对象是人们以及人类的客观历史与发展过程”的“历史论”观点,在进行具体的历史研究时,历史学对象就是“人们”。其有三重特性:是人;是集体性的;是具体的。探究历史学对象问题有三方面的意义:拓宽历史学的研究视野;使历史学家更多地关注“生活”;更明确地认识历史学的本质,这也是历史学对象问题的内涵。
对校园欺凌的意涵辨析是分析刑事规制的前提,其具有隐蔽性、复杂性、规模性、持续性等特点.对校园欺凌的刑事规制旨在调整传统的以“教育引导”为中心原则的防治工作.基于法律解释学视角,刑事规制现状主要表现于显性的财产侵犯与人身伤害类犯罪和隐性的精神损害与信息网络型犯罪.理论实践困境包括刑事规制的功能异化与保护原则的暂时失衡、欺凌行为难以认定为具体的罪名,以及刑事规制研究缺乏实证数据支撑等.对应策略可采取:(一)调整具体的罪名条款与法律程序;(二)对“恶意补足年龄”的反思性借鉴;(三)落实刑事规制执行机制的深化配合
《狱中书简》是一本信件集,汇集“革命之鹰”——罗莎·卢森堡一生5次入狱,辗转7个监狱中所写的97封信件。《狱中书简》中卢森堡与友人的书信内容展现了一位伟大女性革命家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和丰富的精神世界。卢森堡热爱大自然,热爱文学,同时她关注女性权利、关心关爱友人。她在这些热爱当中找寻生命的价值。如若不是投身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事业,或许她更愿意和文学与大自然为伴,但她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和使命感让她全身心投入到人类解放的事业中,“革命之鹰”是对罗莎·卢森堡形象最好的概括。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中医药行业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传统中医药人才教育理念与培养模式难以满足行业需求以及大学生全方位发展的诉求。本文基于创新驱动战略大背景,对以重点实验室为依托、以项目为主线的“一主线四结合”创新能力培养模式进行探讨,为高等中医药院校培养创新型中医药人才提供参考。
髡刑是以断落头发摧毁社会民众价值观的耻辱性刑法,也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举措.秦汉时,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和法治文化促使髡刑产生,届时佛教传入,受到统治者推崇并得到社会民众普遍认可,民众逐渐接受“髡头剃发”的身体表征,髡刑得以废除.纵看秦汉时期,髡刑的“从立到废”,头发和政治的纠缠始终贯穿其中.
园林规划设计课程中融入课程思政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唐山师范学院在教改中对园林规划设计课程知识点进行汇总分析,找到可融入思政元素的知识单元,并探究其可能采用的教学方式、手段等.其中根据园林设计相关社会热点,在课程中结合实时热点与案例,课程设置、教学实践中根据不同的知识点和单元内容,渗入新时代科学发展观、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在专业课融入思政教学中,以专业知识为主,插入思政教学为辅,充分贯彻参与式教学思维,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为课程的思政建设提供良好素材和借鉴.
公序良俗原则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二者分别对应“道德”与“秩序”价值。公序良俗原则对合同行为的规制,体现在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和保护中,这一原则也当然适用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问题。在合同问题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的概括性规定,承担着为相关领域引入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任务,填补合同条款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基于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不应只注重公序良俗对公共秩序的保障作用,还应发挥善良风俗对合同行为的规范作用。对于侵犯基本权利的格式条款,公序良俗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调整作用不应
针对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涉案财物,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专门设置了刑事没收条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的功能在于制裁犯罪及预防犯罪再次发生。违法所得的范围不仅包括通过犯罪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