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入世后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现状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策略,是保持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关键。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过分依赖、市场定位不够明确导致各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日益提高、竞争愈演愈烈,这都敦促着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本章将针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探讨与分析。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差距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家财政部直接管控,所有的资本都由国家投资,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其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其服务已经或曾经触及了每个单位、家庭和居民,在人们心中的基础地位是久远的,它的网点优势和概念优势显而易见。而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一般是当地性质,它的经营地域范围是特定城市区域,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规模较小、对地方经济依赖性较大,且银行间的合作不充分。
(二)国内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虽然目前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但整体来看,覆盖面有限,全国性的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目前中国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从不同的角度对信用行为进行规定,但由于较为零散,且深度和广度不够,均很难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也无法为城市商业银行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
(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地区发展不平衡
与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格局相适应,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东部地区的发展(体现为发展速度、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则优于西部地区。银行资源(人才以及存、贷款等业务量)更多的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依次递减。城商行在选择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目标城市时几乎都将目标首先瞄准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扎堆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特征十分明显。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也进一步加大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城商行已有的发展差距。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对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1.加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让城市商业银行得到更大的空间去发挥自己的实力,保障城市商业银行快速稳定的发展。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跨区域发展是一项全新的经营管理活动,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准入政策的推出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地方政府必须对跨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已跨区域的城商行及其异地分行的总体运行及经营管理情况、城商行异地分行的区域布局情况、各城商行对异地分行发展的管控及支撑情况、各城商行异地分行的定位与总行定位的一致性及相关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一方面,总结经验,把那些好的做法和案例在城商行中进行推广,提高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能力,避免走弯路;另一方面,针对现实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已有跨区域发展准入政策特别是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既要避免准入标准过低造成的一哄而上,也要避免准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地方政府还必须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城商行跨區域发展布局调整机制,针对城商行跨区域发展路径高度雷同,扎堆进入发达地区,加剧金融资源地区间分配的不平衡等问题。政府有必要对城商行跨区域机构布局进行事前的统筹规划,建立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布局的动态调整机制。
2.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时间不长,且内部存在一定的兼并与重组,目前其税费负担过重,名目繁多的摊派、提留导致城市商业银行不堪重负,需要政府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减轻不合理的经营负担,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特别是对并购应给予免税优惠,帮助其全面清理税费项目,减轻负担。
(二)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中央银行应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同时允许其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此外,继续给城市商业银行以再贷款支持,并且在时间、用途、数量上进行适当的放松,还应为地市级的城市商业银行的结算尽量提供方便。总之,中央银行应尽量为城市商业银行排忧解难,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三)监管部门应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首先应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严加监管,从政策上给予最大支持,帮助其控制不良贷款的比例,特别是要为其创造条件处置不良贷款。其次,要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因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对经营者的产权进行约束,有助于城市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第三,监管部门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特别是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加强监控关联交易,严格控制经营管理中的贷款风险、道德风险。第四,要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加强产品创新,扩充业务范围,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第五,督促城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注重成本,严防盲目和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朱建武.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效应分析[J].金融论坛,2007(1).
[2]杨丽华,邓德胜.城市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与市场定位策略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06(8).
[3]胡昆.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战略选择[J].广西金融研究,2006(12).
[4]赵近新.浅谈城市商业银行如何走出经营困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6(3).
[5]刑学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分析[J].时代经贸,2006(1).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对地方经济过分依赖、市场定位不够明确导致各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日益提高、竞争愈演愈烈,这都敦促着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本章将针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出探讨与分析。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差距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国家财政部直接管控,所有的资本都由国家投资,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其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其服务已经或曾经触及了每个单位、家庭和居民,在人们心中的基础地位是久远的,它的网点优势和概念优势显而易见。而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一般是当地性质,它的经营地域范围是特定城市区域,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规模较小、对地方经济依赖性较大,且银行间的合作不充分。
(二)国内社会信用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虽然目前一些地方已制定了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但整体来看,覆盖面有限,全国性的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目前中国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有从不同的角度对信用行为进行规定,但由于较为零散,且深度和广度不够,均很难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信用信息开发程度较低,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也无法为城市商业银行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
(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地区发展不平衡
与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格局相适应,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东部地区的发展(体现为发展速度、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则优于西部地区。银行资源(人才以及存、贷款等业务量)更多的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依次递减。城商行在选择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目标城市时几乎都将目标首先瞄准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扎堆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特征十分明显。同时城市商业银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也进一步加大了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城商行已有的发展差距。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对策建议
(一)地方政府应大力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发展
1.加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让城市商业银行得到更大的空间去发挥自己的实力,保障城市商业银行快速稳定的发展。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跨区域发展是一项全新的经营管理活动,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准入政策的推出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地方政府必须对跨区域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已跨区域的城商行及其异地分行的总体运行及经营管理情况、城商行异地分行的区域布局情况、各城商行对异地分行发展的管控及支撑情况、各城商行异地分行的定位与总行定位的一致性及相关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一方面,总结经验,把那些好的做法和案例在城商行中进行推广,提高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能力,避免走弯路;另一方面,针对现实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已有跨区域发展准入政策特别是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既要避免准入标准过低造成的一哄而上,也要避免准入标准过于苛刻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地方政府还必须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城商行跨區域发展布局调整机制,针对城商行跨区域发展路径高度雷同,扎堆进入发达地区,加剧金融资源地区间分配的不平衡等问题。政府有必要对城商行跨区域机构布局进行事前的统筹规划,建立城商行跨区域发展布局的动态调整机制。
2.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时间不长,且内部存在一定的兼并与重组,目前其税费负担过重,名目繁多的摊派、提留导致城市商业银行不堪重负,需要政府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减轻不合理的经营负担,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特别是对并购应给予免税优惠,帮助其全面清理税费项目,减轻负担。
(二)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中央银行应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同时允许其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此外,继续给城市商业银行以再贷款支持,并且在时间、用途、数量上进行适当的放松,还应为地市级的城市商业银行的结算尽量提供方便。总之,中央银行应尽量为城市商业银行排忧解难,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三)监管部门应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首先应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严加监管,从政策上给予最大支持,帮助其控制不良贷款的比例,特别是要为其创造条件处置不良贷款。其次,要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因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对经营者的产权进行约束,有助于城市商业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第三,监管部门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特别是要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加强监控关联交易,严格控制经营管理中的贷款风险、道德风险。第四,要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加强产品创新,扩充业务范围,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第五,督促城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注重成本,严防盲目和恶性竞争。
参考文献:
[1]朱建武.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的效应分析[J].金融论坛,2007(1).
[2]杨丽华,邓德胜.城市商业银行竞争环境与市场定位策略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06(8).
[3]胡昆.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战略选择[J].广西金融研究,2006(12).
[4]赵近新.浅谈城市商业银行如何走出经营困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6(3).
[5]刑学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选择分析[J].时代经贸,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