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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成立以来,其主要高管均系发起行派出,且大多村镇银行董事长由发起行高管兼任。本文对村镇银行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高管利弊进行分析,针对其弊端提出完善村镇银行法人治理、优化村镇银行高管配置的措施与建议。——编者按
村镇银行从试点到推广,经过5年时间发展到近千家。在村镇银行试点推广过程中,发起行在制度建设、IT支撑、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发起行派出人员在村镇银行机构筹建、协调关系、业务开拓等方面功不可没。但随着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村镇银行高管主要由发起行派出,尤其是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这种模式弊端越来越明显,亟需引起重视。
一、主要模式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从目前已经成立村镇银行看,村镇银行大都设立董事会,配备董事长、行长各1名,副行长2名,其中1名副行长由当地人担任,其余3人均系发起行派出人员。从董事长情况看,绝大部分村镇银行均未设立专职董事长,其董事长设置主要为两种模式:一是发起行高管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实际未到位履职;二是由发起行派出人员董事长、行长一肩挑。在实际情况中,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占据绝大多数,这种模式在成立之初,基于村镇银行风险控制孱弱,需要借鉴发起行模式和发起行直接派人管理才能放心,也体现了发起行控制村镇银行意图。
二、利弊分析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村镇银行高管主要由发起行派出人员担任,尤其是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既有其有利方面,也有其弊端。
(一)有利方面
一是利于沟通协调。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体现了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重视和支持。其作为新设机构,离不开发起行支持,需要协调发起行各部门关系。发起行高管尤其总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从级别上看高于发起行各部门,在争取对村镇银行发展的支持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影响力和方便性,利于协调村镇银行与发起行各部门关系,争取发起行资源最大限度地支持村镇银行发展。
二是利于控制风险。作为新设法人机构,其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发起行通过股权主导,在村镇银行股权中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董事会中,主发起行占据2—3人,且董事长由发起行人员担任;主要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由发起行派人担任,实现了对村镇银行有效控制。这既是确保顺利开展工作需要,同时也是管控风险的需要,也有利于村镇银行风险防范,由发起行对其风险“兜底”。
三是利于降低成本。按照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设置简洁、灵活原则,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实际未在村镇银行领取报酬,甚至部分在村镇银行履职的发起行人员,其薪酬由发起行承担,这样有利于降低村镇银行人力资源成本。
(二)不利方面
一是与行政许可规章相违背。按照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担任村镇银行高管人员,必须保持职务独立性,同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实际上,目前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没有时间和精力到位履职,同时分散了其在发起行履职效果,也违背此项规定。
二是履职缺位与越位并存。一是难以到位履职。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个别高管甚至兼任多家村镇银行董事长,由于其在发起行日常工作繁忙,精力分散,大多每年到村镇银行实地视察一到二次,有的甚至多年都未到村镇银行,实际难以到位履职。同时,身兼多个职务,分散了发起行高管精力,人的精力有限,分身乏术,也影响其在发起行履职。二是履职越位。一方面,作为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到位履职;但另一方面,其又代表发起行加强对村镇银行管理,对村镇银行战略、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管控,将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这种行为违背公司治理的原则,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是弱化法人地位、运营支行化。村镇银行行长多数来自主发起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缺乏法人机构意识与运作经验,经营管理模式基本沿袭原来分支机构发展与管理思路,在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机制形成之前,部分村镇银行变相异化为主发起行分支机构。已开业的村镇银行中,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均由主发起行派出,派出人员薪酬由主发起行决定和发放,多数比照支行高管管理:同时,发起行设立专门部门加强对村镇银行日常管理,同时定期对其进行稽核检查,对村镇银行支行化管理模糊了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法人边界。
四是变动频繁、增加了交流成本。由于在村镇银行高管构成中发起行人员占据主导地位,不利于高管层稳定。发起行外派干部变动过于频繁,给人一种未安心服务当地、反正早晚要走的错觉,不利于村镇银行业务开拓,也不利于村镇银行长期发展,增加了干部交流成本。
三、建议与措施
(一)出台指导意见。在政策及监管层面,要始终坚持和维护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建议银监会出台规范主发起行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主发起行的职责范围,避免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放任不管”和“管的过多”两种错误倾向,避免把村镇银行办成分支机构,尊重村镇银行法人地位。同时,明确不允许发起行高管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或者成立3—5年后村镇银行步入稳定期,发起行高管不再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避免发起行高管长期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影响村镇银行独立自主性。
(二)完善法人治理。在设立初期,村镇银行借助主发起银行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支持和在业务发展方面快速打开局面。但随着自身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规模的扩大,村镇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设计简洁、灵活的治理架构是非常必要的。从目前来看,发起行在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弱化了其他股东作用,建议随着村镇银行发展,逐步调整发起行股权比例,适当增加其他股东话语权和参与权。通过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的结构,逐步弱化对发起行、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依赖,最终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新型金融机构。
(三)加强监管引导。在村镇银行发展中,监管部门作用至关重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监管原则,逐步引导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由“形似”向“神似”转变。一是引导村镇银行处理好与发起行关系。目前,村镇银行从高管到员工均认为发起行是其总行,而将自身当成发起行下属分支机构。引导村镇银行改变这种错误认识,正确处理自身与发起行关系,既要做发起行的小兄弟,尽量利用(可以是有偿利用)发起行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更要不断学习煅炼自我生存发展的本领,迅速成长壮大。同时要严防不当的干预,独立自主发展。二是加强监管联动、约束发起行行为。监管部门加强与发起行属地监管当局联动,督促发起行摒弃控制村镇银行或将其作为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做法,充分尊重村镇银行法人地位,同时在市场开发、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方面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四)坚持本土化经营。解决好高管配备,是事关村镇银行成功起步、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村镇银行的发起行大都不是当地银行业机构,其能否融入当地,本土化非常关键。发起行高管变动频繁,部分高管甚至刚到几个月发生变动,发起行外派高管交流频繁,给人一种未安心服务当地、早晚要走的错觉,不利于村镇银行业务发展。为此,亟需稳定村镇银行高管层、降低交流成本;同时,坚持村镇银行高管和员工本土化,减少发起行外派村镇银行高管的数量,发起行高管逐步退出村镇银行高管层,直至实现村镇银行高管及员工全部本土化。
村镇银行从试点到推广,经过5年时间发展到近千家。在村镇银行试点推广过程中,发起行在制度建设、IT支撑、风险防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发起行派出人员在村镇银行机构筹建、协调关系、业务开拓等方面功不可没。但随着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村镇银行高管主要由发起行派出,尤其是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这种模式弊端越来越明显,亟需引起重视。
一、主要模式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从目前已经成立村镇银行看,村镇银行大都设立董事会,配备董事长、行长各1名,副行长2名,其中1名副行长由当地人担任,其余3人均系发起行派出人员。从董事长情况看,绝大部分村镇银行均未设立专职董事长,其董事长设置主要为两种模式:一是发起行高管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实际未到位履职;二是由发起行派出人员董事长、行长一肩挑。在实际情况中,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占据绝大多数,这种模式在成立之初,基于村镇银行风险控制孱弱,需要借鉴发起行模式和发起行直接派人管理才能放心,也体现了发起行控制村镇银行意图。
二、利弊分析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村镇银行高管主要由发起行派出人员担任,尤其是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既有其有利方面,也有其弊端。
(一)有利方面
一是利于沟通协调。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体现了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重视和支持。其作为新设机构,离不开发起行支持,需要协调发起行各部门关系。发起行高管尤其总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从级别上看高于发起行各部门,在争取对村镇银行发展的支持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影响力和方便性,利于协调村镇银行与发起行各部门关系,争取发起行资源最大限度地支持村镇银行发展。
二是利于控制风险。作为新设法人机构,其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发起行通过股权主导,在村镇银行股权中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在董事会中,主发起行占据2—3人,且董事长由发起行人员担任;主要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由发起行派人担任,实现了对村镇银行有效控制。这既是确保顺利开展工作需要,同时也是管控风险的需要,也有利于村镇银行风险防范,由发起行对其风险“兜底”。
三是利于降低成本。按照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设置简洁、灵活原则,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实际未在村镇银行领取报酬,甚至部分在村镇银行履职的发起行人员,其薪酬由发起行承担,这样有利于降低村镇银行人力资源成本。
(二)不利方面
一是与行政许可规章相违背。按照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担任村镇银行高管人员,必须保持职务独立性,同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实际上,目前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没有时间和精力到位履职,同时分散了其在发起行履职效果,也违背此项规定。
二是履职缺位与越位并存。一是难以到位履职。发起行高管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个别高管甚至兼任多家村镇银行董事长,由于其在发起行日常工作繁忙,精力分散,大多每年到村镇银行实地视察一到二次,有的甚至多年都未到村镇银行,实际难以到位履职。同时,身兼多个职务,分散了发起行高管精力,人的精力有限,分身乏术,也影响其在发起行履职。二是履职越位。一方面,作为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到位履职;但另一方面,其又代表发起行加强对村镇银行管理,对村镇银行战略、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管控,将村镇银行当成分支机构,这种行为违背公司治理的原则,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是弱化法人地位、运营支行化。村镇银行行长多数来自主发起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缺乏法人机构意识与运作经验,经营管理模式基本沿袭原来分支机构发展与管理思路,在特色化、差异化的经营机制形成之前,部分村镇银行变相异化为主发起行分支机构。已开业的村镇银行中,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均由主发起行派出,派出人员薪酬由主发起行决定和发放,多数比照支行高管管理:同时,发起行设立专门部门加强对村镇银行日常管理,同时定期对其进行稽核检查,对村镇银行支行化管理模糊了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法人边界。
四是变动频繁、增加了交流成本。由于在村镇银行高管构成中发起行人员占据主导地位,不利于高管层稳定。发起行外派干部变动过于频繁,给人一种未安心服务当地、反正早晚要走的错觉,不利于村镇银行业务开拓,也不利于村镇银行长期发展,增加了干部交流成本。
三、建议与措施
(一)出台指导意见。在政策及监管层面,要始终坚持和维护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建议银监会出台规范主发起行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主发起行的职责范围,避免发起行对村镇银行“放任不管”和“管的过多”两种错误倾向,避免把村镇银行办成分支机构,尊重村镇银行法人地位。同时,明确不允许发起行高管人员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或者成立3—5年后村镇银行步入稳定期,发起行高管不再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避免发起行高管长期兼任村镇银行董事长,影响村镇银行独立自主性。
(二)完善法人治理。在设立初期,村镇银行借助主发起银行成熟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支持和在业务发展方面快速打开局面。但随着自身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规模的扩大,村镇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需要,设计简洁、灵活的治理架构是非常必要的。从目前来看,发起行在村镇银行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弱化了其他股东作用,建议随着村镇银行发展,逐步调整发起行股权比例,适当增加其他股东话语权和参与权。通过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的结构,逐步弱化对发起行、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依赖,最终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新型金融机构。
(三)加强监管引导。在村镇银行发展中,监管部门作用至关重要。按照“边发展、边规范”的监管原则,逐步引导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由“形似”向“神似”转变。一是引导村镇银行处理好与发起行关系。目前,村镇银行从高管到员工均认为发起行是其总行,而将自身当成发起行下属分支机构。引导村镇银行改变这种错误认识,正确处理自身与发起行关系,既要做发起行的小兄弟,尽量利用(可以是有偿利用)发起行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更要不断学习煅炼自我生存发展的本领,迅速成长壮大。同时要严防不当的干预,独立自主发展。二是加强监管联动、约束发起行行为。监管部门加强与发起行属地监管当局联动,督促发起行摒弃控制村镇银行或将其作为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做法,充分尊重村镇银行法人地位,同时在市场开发、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方面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四)坚持本土化经营。解决好高管配备,是事关村镇银行成功起步、稳健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村镇银行的发起行大都不是当地银行业机构,其能否融入当地,本土化非常关键。发起行高管变动频繁,部分高管甚至刚到几个月发生变动,发起行外派高管交流频繁,给人一种未安心服务当地、早晚要走的错觉,不利于村镇银行业务发展。为此,亟需稳定村镇银行高管层、降低交流成本;同时,坚持村镇银行高管和员工本土化,减少发起行外派村镇银行高管的数量,发起行高管逐步退出村镇银行高管层,直至实现村镇银行高管及员工全部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