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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志愿服务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推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城市社区志愿服务作为志愿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随着城市社区的进步而蓬勃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城市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
一、社区志愿者服务的相关理论
(一)理论基础
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应该尽可能的将社会事务由群众自行管理和处理,应该让社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人们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改善社区治理,弘扬民主精神、合理整合社区资源、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发展。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社区治理就是将原来由政府管理社区的权力下放给社区组织,只对其治理进行宏观的引导和相关政策的支持,给予基层社区组织充足的自主治理的权力,各方社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社区事务管理过程中来,不仅是改革的成果,也是我国民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有效地满足社区居民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最终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奋进。
(二)发展城市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志愿服务取得长足发展,重点表现在志愿服务队伍的壮大和志愿服务领域和内容的拓展,志愿精神也在社会上迅速传播。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和大量的社会问题突显,对社会问题的探索也越来越被重视。志愿服务特别是社区志愿服务作为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为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推动我国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參与力量。
二、社区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缺乏志愿精神,服务意识淡薄
志愿精神在社区志愿服务中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鼓励作用,但是还没有成为社区环境中的主流思想。通过与该社区居民的一些交谈之后不难发现虽然该社区志愿服务起步早于周边社区,但是居民對社区志愿服务及其活动的了解多半是通过一些在社区门口拉横幅、在电视上播放宣传短片的方式获得的,并不是源自志愿精神的呼唤和鼓动。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将目标放在服务本身,轻视了对公民精神、志愿精神的培养,忽视了志愿精神对人们参与到志愿服务过程中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二)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健全
2006 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虽然出台了规范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还只是在制度层面对相关事宜进行规范,没有考虑实际问题进行细化,忽略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境。站在全国的角度和法律的高度,目前还没有一部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普适全国的、对志愿服务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方式等基本信息进行规范的典范产生,虽然现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探索志愿服务发展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在效力上远远不及法律,从而在影响力上也不及法律。
(三)管理体制存在不足,行政化色彩较浓,志愿活动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
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活动需要经过报行政部门审批,需要志愿活动具有较强的实效性,这样的层层上报会错过志愿服务的最佳时效,不利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自主开展,不利于调动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创新性,使最灵魂的志愿精神也在逐渐地消失,志愿服务也会渐渐失去原始的非营利组织的特性而逐渐演变成政府部门的一个部分。
三、推动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政府部门应该对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成立与工作的开展给予支持,除了一些硬性的资格审查之外应该最大限度的支持他们的工作。此外,政府应该正确看到自身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充分考虑社区志愿者组织在社会上的萌芽状态和阶段,应该对其进行帮助,在发展方向上进行引导,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除此之外应该转变职能,充分放权,为社区志愿服务保留足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促进建设公民社会。
(二)加强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政策体系建设
法律和制度作为规范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和行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这就需要制度要适应事物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正处在不断壮大的蓬勃发展阶段,一部普适全国的志愿者组织法的出台显得十分迫切,站在法律的高度对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的性质、特征、地位、职能等相关要素进行规范,解决志愿者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外,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因为主体的差异又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等,每种类型在性质、目标、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呈现多样性,因此除了全国性的志愿者组织法以外,还需要专项法规对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加强政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的诱导和支持力度
在促进各地区的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积极诱导的作用。通过对社区志愿服务的倡导和培训,其引导社区志愿服务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政府和社区组织应该具有敏锐性,及时的发现志愿服务及其组织发展的新的生长点,进行引导工作,例如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工作和经验的传授和交流活动。此外,还需要政府对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支持,例如政策支撑、经济支持、社会关注等,例如在社区志愿组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该尽可能的为其提供便利和绿色通道,一方面要避免对社区志愿服务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要走出“完全自治,无需支持”的认识误区,弘扬志愿精神,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结语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在实践和理论上处于上升阶段,都还不成熟,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城市社区志愿者服务是我国志愿者服务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着我国志愿者事业的总体水平和综合能力,同时也是党中央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社区作为人们居住和生活的基础机构,社区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江汛清.与世界同行—全球化下的志愿服务[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3]卢汉龙.慈善:关爱与和谐[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城市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
一、社区志愿者服务的相关理论
(一)理论基础
政府不是万能的,因此应该尽可能的将社会事务由群众自行管理和处理,应该让社区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人们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改善社区治理,弘扬民主精神、合理整合社区资源、提高社区居民生活、促进社区发展。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社区治理就是将原来由政府管理社区的权力下放给社区组织,只对其治理进行宏观的引导和相关政策的支持,给予基层社区组织充足的自主治理的权力,各方社区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社区事务管理过程中来,不仅是改革的成果,也是我国民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有效地满足社区居民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最终朝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奋进。
(二)发展城市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志愿服务取得长足发展,重点表现在志愿服务队伍的壮大和志愿服务领域和内容的拓展,志愿精神也在社会上迅速传播。随着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和大量的社会问题突显,对社会问题的探索也越来越被重视。志愿服务特别是社区志愿服务作为第三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为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推动我国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參与力量。
二、社区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缺乏志愿精神,服务意识淡薄
志愿精神在社区志愿服务中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鼓励作用,但是还没有成为社区环境中的主流思想。通过与该社区居民的一些交谈之后不难发现虽然该社区志愿服务起步早于周边社区,但是居民對社区志愿服务及其活动的了解多半是通过一些在社区门口拉横幅、在电视上播放宣传短片的方式获得的,并不是源自志愿精神的呼唤和鼓动。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将目标放在服务本身,轻视了对公民精神、志愿精神的培养,忽视了志愿精神对人们参与到志愿服务过程中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二)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健全
2006 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虽然出台了规范社区志愿服务的相关文件,但是这些文件还只是在制度层面对相关事宜进行规范,没有考虑实际问题进行细化,忽略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境。站在全国的角度和法律的高度,目前还没有一部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普适全国的、对志愿服务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方式等基本信息进行规范的典范产生,虽然现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纷纷探索志愿服务发展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在效力上远远不及法律,从而在影响力上也不及法律。
(三)管理体制存在不足,行政化色彩较浓,志愿活动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
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活动需要经过报行政部门审批,需要志愿活动具有较强的实效性,这样的层层上报会错过志愿服务的最佳时效,不利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自主开展,不利于调动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创新性,使最灵魂的志愿精神也在逐渐地消失,志愿服务也会渐渐失去原始的非营利组织的特性而逐渐演变成政府部门的一个部分。
三、推动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政府部门应该对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成立与工作的开展给予支持,除了一些硬性的资格审查之外应该最大限度的支持他们的工作。此外,政府应该正确看到自身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充分考虑社区志愿者组织在社会上的萌芽状态和阶段,应该对其进行帮助,在发展方向上进行引导,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除此之外应该转变职能,充分放权,为社区志愿服务保留足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促进建设公民社会。
(二)加强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政策体系建设
法律和制度作为规范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和行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这就需要制度要适应事物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社区志愿服务事业正处在不断壮大的蓬勃发展阶段,一部普适全国的志愿者组织法的出台显得十分迫切,站在法律的高度对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的性质、特征、地位、职能等相关要素进行规范,解决志愿者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外,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因为主体的差异又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包括社区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等,每种类型在性质、目标、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呈现多样性,因此除了全国性的志愿者组织法以外,还需要专项法规对相关事宜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加强政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的诱导和支持力度
在促进各地区的城市社区志愿服务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积极诱导的作用。通过对社区志愿服务的倡导和培训,其引导社区志愿服务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政府和社区组织应该具有敏锐性,及时的发现志愿服务及其组织发展的新的生长点,进行引导工作,例如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工作和经验的传授和交流活动。此外,还需要政府对志愿服务提供必要支持,例如政策支撑、经济支持、社会关注等,例如在社区志愿组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该尽可能的为其提供便利和绿色通道,一方面要避免对社区志愿服务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又要走出“完全自治,无需支持”的认识误区,弘扬志愿精神,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结语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起步较晚,在实践和理论上处于上升阶段,都还不成熟,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城市社区志愿者服务是我国志愿者服务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着我国志愿者事业的总体水平和综合能力,同时也是党中央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社区作为人们居住和生活的基础机构,社区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江汛清.与世界同行—全球化下的志愿服务[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
[3]卢汉龙.慈善:关爱与和谐[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