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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预算法》修订,历时6年之久的“经理”与“代理”国库管理体制之争在立法层面画上句号,但新《预算法》只是维持了我国现有的国库管理体制框架,并未对国库制度改革给出方向性的导引。
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一说法,源自于1985年《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此后颁布的《预算法》(1994)、《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等法律法规,延续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一表述及国库管理体制。
而“代理国库”的观点则认为,同样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各级财政机关享有同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人民银行仅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作为委托人对国库库款享有支配权,人民银行只能以受托人身份,在财政部授权范围内管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以保障财政资金运行。
“经理国库”与“代理国库”之争的背后,虽然可以清晰地感到财政部与人民银行两大机构的行政权力博弈,但若将认知停留于此,则未免显得简单。实际上,经理与代理之争已经触及国库的法律属性、国库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国库运行规则的公平性等法律问题。
国库的属性具有公共属性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国库的公共属性应当如何体现?如何才能确保国库的公共属性不至沦为一纸空文甚至个别人中饱私囊的玩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国库资金规模缩小,并藏富于民间;同时,通过完善预算制度来增加国库运行的透明度;再次,加强对国库资金运用的审核与监督。然而,这一切都将会对相关行政机构的权力构成层层限制,尤其是财政部门的权力。显然,通过修法来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治原则,与通过修法来扩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内心企图之间,根本就是南辕北辙、水火难容。
回顾国库的起源,早在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欧洲的宗教寺院里就出现了储藏贡奉物品的专门仓库,它具有管理“公共财物”的功能,并初具超然于部落家庭之外的“公共机构”的雏形。随着国家的出现,国库更成为管理国家公共财产的专门机构。古代希腊城邦国家同盟就有将同盟资金储藏在特洛伊岛的记载。在古代罗马,也曾专门设置财务官负责保管国库资金。历史的印记足以说明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国库便具有公共属性。然而在中世纪,国库与封建特权的勾连,隐没了国库创立之初所具有的公库色彩,而与封建君王的私库混为一体。例如在13世纪的法国,就曾在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体系之外,赋予国王代表享有罚款、没收财产等特权。直到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国库又逐渐恢复了公共属性,不再拥有封建法制上的特权,而回归为国家在财产权利上的代表。可见,国库概念的形成,是在公权滥用与公权限制双重背景下循序渐进发展的历史产物。
当前,各国国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存款制和金库制两大类型。存款制是国家将国库资金存入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能够提供存款账户服务的特定金融机构,并享有类似普通存款的储户权利的一种国库管理制度。而金库制,则是国家通过设立专门金库来管理国库资金一种国库管理制度。金库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国有金库制(国家直接办理国库资金出纳业务,又称为固有金库制度、独立金库制度),以及委托金库制(国家委托特定金融机构,一般是中央银行设立国家金库,并由中央银行负责国家金库的日常运作)。我国即属于委托金库制。比较金库制和存款制的异同,在存款制下,由于不存在有形的国库机构,国库仅表现为政府在特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国库资金账户,因此,存款制更便于国家资金与民间资金的调配,也更利于实施货币政策,各国都将存款制作为国库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在金库制下,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库资金收支与保管业务,并负有一定财政收支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
遗憾的是,此次关于“经理国库”还是“代理”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改革的方向之争,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管理国库的“名分”之争,是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争夺行政资源的利益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代理”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是在委托金库制内的小格局争议,都将国库的属性功能化、工具化了,而未能站在“国库的本质属性就是国家财产权利主体的代表”这一更为广阔和长远的角度来审视我国国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一说法,源自于1985年《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而此后颁布的《预算法》(1994)、《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等法律法规,延续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这一表述及国库管理体制。
而“代理国库”的观点则认为,同样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各级财政机关享有同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人民银行仅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作为委托人对国库库款享有支配权,人民银行只能以受托人身份,在财政部授权范围内管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以保障财政资金运行。
“经理国库”与“代理国库”之争的背后,虽然可以清晰地感到财政部与人民银行两大机构的行政权力博弈,但若将认知停留于此,则未免显得简单。实际上,经理与代理之争已经触及国库的法律属性、国库存在的正当性以及国库运行规则的公平性等法律问题。
国库的属性具有公共属性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国库的公共属性应当如何体现?如何才能确保国库的公共属性不至沦为一纸空文甚至个别人中饱私囊的玩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国库资金规模缩小,并藏富于民间;同时,通过完善预算制度来增加国库运行的透明度;再次,加强对国库资金运用的审核与监督。然而,这一切都将会对相关行政机构的权力构成层层限制,尤其是财政部门的权力。显然,通过修法来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治原则,与通过修法来扩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内心企图之间,根本就是南辕北辙、水火难容。
回顾国库的起源,早在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欧洲的宗教寺院里就出现了储藏贡奉物品的专门仓库,它具有管理“公共财物”的功能,并初具超然于部落家庭之外的“公共机构”的雏形。随着国家的出现,国库更成为管理国家公共财产的专门机构。古代希腊城邦国家同盟就有将同盟资金储藏在特洛伊岛的记载。在古代罗马,也曾专门设置财务官负责保管国库资金。历史的印记足以说明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国库便具有公共属性。然而在中世纪,国库与封建特权的勾连,隐没了国库创立之初所具有的公库色彩,而与封建君王的私库混为一体。例如在13世纪的法国,就曾在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体系之外,赋予国王代表享有罚款、没收财产等特权。直到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国库又逐渐恢复了公共属性,不再拥有封建法制上的特权,而回归为国家在财产权利上的代表。可见,国库概念的形成,是在公权滥用与公权限制双重背景下循序渐进发展的历史产物。
当前,各国国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存款制和金库制两大类型。存款制是国家将国库资金存入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能够提供存款账户服务的特定金融机构,并享有类似普通存款的储户权利的一种国库管理制度。而金库制,则是国家通过设立专门金库来管理国库资金一种国库管理制度。金库制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国有金库制(国家直接办理国库资金出纳业务,又称为固有金库制度、独立金库制度),以及委托金库制(国家委托特定金融机构,一般是中央银行设立国家金库,并由中央银行负责国家金库的日常运作)。我国即属于委托金库制。比较金库制和存款制的异同,在存款制下,由于不存在有形的国库机构,国库仅表现为政府在特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国库资金账户,因此,存款制更便于国家资金与民间资金的调配,也更利于实施货币政策,各国都将存款制作为国库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而在金库制下,国库是负责办理国库资金收支与保管业务,并负有一定财政收支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
遗憾的是,此次关于“经理国库”还是“代理”之争,并非是金库制与存款制改革的方向之争,而是由谁来代表国家委托中央银行管理国库的“名分”之争,是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争夺行政资源的利益之争。有鉴于此,无论“经理”与“代理”之争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是在委托金库制内的小格局争议,都将国库的属性功能化、工具化了,而未能站在“国库的本质属性就是国家财产权利主体的代表”这一更为广阔和长远的角度来审视我国国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