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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自7月份以来,我们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达36℃以上,但我们所在的公司为减少开支、节约用工成本,不仅拒绝为在室外工作的我们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甚至还以其是私营企业为由,拒绝向我们发放高温津贴。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苟虹等17人
苟虹读者: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你们被持续安排在36℃以上的室外工作,公司自然不得例外。
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也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高温津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本案公司不得以自己属私营企业而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你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一是向工会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二是向政府部门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三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自7月份以来,我们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达36℃以上,但我们所在的公司为减少开支、节约用工成本,不仅拒绝为在室外工作的我们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甚至还以其是私营企业为由,拒绝向我们发放高温津贴。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苟虹等17人
苟虹读者: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规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你们被持续安排在36℃以上的室外工作,公司自然不得例外。
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也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高温津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即本案公司不得以自己属私营企业而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你们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一是向工会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二是向政府部门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三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