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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德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德育资源,是道德主体完善自身、发展自身的必然途径。培养个体正确的道德思维,有利于将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自我的价值追求,由道德他律转化为道德自律。道德意识作为支配人们进行道德活动的各种观念、情感、意志、信念及道德理论的总和,决定于道德思维,又反过来影响、制约道德思维的形成。敬畏意识、纪律意识、服从意识、给予意识作为道德思维中重要的意识,对道德思维的能动作用尤为明显。
关键词:道德思维;重点;培育;意识
道德思维决定道德意识,但道德意识又过来影响、制约道德思维的形成、发展。所谓道德意识是指在道德活动中形成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思想、观点、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活动,道德意识的状况对道德行为的状况和价值,有着直接的决定性影响,一经形成,即对道德主体的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故而在培养道德思维的过程中,要重视道德意识的能动作用,并积极发挥其对个体活动的指导和制约作用,进而通过培育正确的道德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思维,以此达到完善、发展道德主体的目的。
一、敬畏意识。
道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社会控制力量的一种。道德调节社会的各种关系和人们的活动时,并不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主要采用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法,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及内心信念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注重于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一般不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在这种状况下,有人就对道德的作用产生了怀疑,认识道德可有可无。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主体的道德生活领域也日益扩大,他们不仅要面对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还要受到东西方文明的冲突与交融,加之一些西方腐朽人生观、价值观的传播,使不少人迷信“金钱万能”、“金钱至上”,他们信奉“卑鄙是卑劣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道德无用”已成为他们的信条。道德真的可有可无吗?道德真的无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必须正确估量道德调节的效力,不可因道德不诉诸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而忽视道德的调节作用,不可因道德调节人们活动时不采取强制措施而认为道德无力甚至无用。我们应该看到,就道德和法律对矛盾的解决来说,虽然在一时一事上,道德效力可能不如法律明显,但归根到底,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道德的力量是深厚的、持久的。正如尼采所比喻的那样:“假使你想用手去撼动一棵参天大树,你认为你能做到吗?绝对做不到。然而,我们见不到的风却能随意晃动它,甚至折断它。”对整个社会而言,道德的力量更像风,是无形的、潜在的,我们无法看到,却无时无刻不在掌控我们,其影响又是长远的、深刻的。因此,我们对道德一定要有敬畏心,坚信道德是有用的,在内心敬畏、服膺道德规范和要求,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正是出于敬畏之心、出于人性中蕴涵的与宇宙万物共生共荣的诉求,人们才崇奉之为敬畏伦理的道德规范,并将拥有这种道德品格的人称之为君子、圣贤。”
二、纪律意识
纪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违反者可实行政制裁,属于法律的范畴。虽然道德和法律用各自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功能却可以相互补充的。首先就关系和活动主体来看,以某种社会整体为主体的关系和活动,政治和法均可调节,而道德准则难以调节或只能假以社会整体为个体予以调节。其次道德是以“应当怎样”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的,只有内在的善良愿望才能加以遵守,加之认知水平、道德品质的高低,导致“自治”能力因人而异,故而也需要法律进行“他治”。再次道德调节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是处于同一社会或同一生活环境的人们长期原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要求、秩序和理想,它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行之上,深藏于品格、习性、意向之中,具有“滞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调节有其内在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同“道德万能论”或“道德决定论”划清界限。要实现对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节,必须要与法律调节紧密的结合,在一切不应当或不可能运用道德调节的时候和场合必须运用政治和法等予以调节。通过立法,确认道德要求,通过法的实施,打击低下的道德品质,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要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的学习,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纪律,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按政治纪律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团体乃至与“内在的我”发生“冲突”,当“冲突”来临时,如果道德无法进行调节,必须要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打击错误的行为,使我们认识到什么是错误的行为、什么是正确的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弘扬正气,推动道德建设向前发展。
三、“服从”意识。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多种道德。人们受诸种道德的影响,在道德人格和道德品质上不可避免地会有两重性或多重性。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今天,从经济不断辐射、扩散到我国的政治、文化领域,从而导致我国政治、文化、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变化,由此社会生活呈现出开放性和多元性,,人们的道德生活日益复杂化。生活在这样一个多元文化激烈的碰撞空间里道德主体,面对价值观的冲击和多元化环境的影响他们常常处于矛盾与困惑之中,他们会时常面临着各种道德选择。进行道德教育或价值观教育,就是要选择一种道德,并有意识地培养与这种道德要求相一致的品质和情操,并去掉与这种道德要求相违背的品质和情操。道德思维不同于哲学思维、美学思维和科学思维,在道德关系中,是以体现整体利益的原则和规范为善恶标准、以必要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或者说,它是强调用节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即使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还不得不进行让度或牺牲。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两个主要矛盾:一是是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与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之间的矛盾;二是自身低下的道德品质与先进社会道德所要求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服从”,道德主体“服从”道德要求、规范,低下的道德品质“服从”先进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到:道德的实质是善心,是一个人对他同胞的爱和对自我利益的克制。这里的克制其实也是一种“服从”,是自我利益向同胞的爱的“服从”。“服从”不是软弱,更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一种人生的智慧,是为了通过互惠而共存共荣。
作为现实中人,从现实性出发,首先我们的爱好和欲 望要“服从”理性,因为个人的爱好是多种多样的,个人的欲望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个社会或一个集体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受生产力发展或其他因素的制约,并不能满足社会一切成员的一切爱好和欲望的需要。当参加工作时,我们的工作岗位与最初“理想”有一定的差距,可能想当教师却要去当文员,甚至在一个短时期内,还找不到工作。对此我们要辩证看待,要从人的现实性出发,将个人的兴趣和“理想”转化为工作、学习的动力,爱岗敬业,努力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其次作为一个自觉、理智的人来说,必须“服从”普遍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这种“服从”,不是提倡消极和被动,更不是对人性的束缚,而是个人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如果任由个人的天性为所欲为,否认规范而崇拜绝对自由,必定要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的约束,最终必然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四、给予意识。
“施予的道德乃是最高的道德”,我们所有人“都在追求那施予的道德”,古语就有“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舍得,舍得,先舍才得”,“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等提倡给予的名言。给予意识,也可称之为责任意识,给予是人与人之间,责任是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范畴。“任何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作为实证的人道主义者,费尔巴哈宣称:人的材质不是利己主义,而是利他主义,即人类之爱。在这里,我们不是提倡利他主义,而是要吸收利他主义中积极的成份即利他精神,“利他”就是给予,“利他”就是奉献,“利他”就是牺牲。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努力培养给予意识,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多给予少获取,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时,多奉献少要求,以必要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来调节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或者说用节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
每个人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集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才能在奉献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我们要从只追求自我利益的狭隘观念中,认识到没有集体利益就没有个人利益,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对集体、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做出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国家的业绩,彰显自我的价值。
注释:
①尼采:《尼采的自我哲学》,刘烨编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4页。
②郭淑新:《敬畏伦理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③转引自陈力:《论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④尼采:《尼采的自我哲学》,刘烨编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73页。
⑤转引自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09页。
关键词:道德思维;重点;培育;意识
道德思维决定道德意识,但道德意识又过来影响、制约道德思维的形成、发展。所谓道德意识是指在道德活动中形成并影响道德活动的各种具有善恶价值的思想、观点、情感和意志等心理活动,道德意识的状况对道德行为的状况和价值,有着直接的决定性影响,一经形成,即对道德主体的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故而在培养道德思维的过程中,要重视道德意识的能动作用,并积极发挥其对个体活动的指导和制约作用,进而通过培育正确的道德意识,形成正确的道德思维,以此达到完善、发展道德主体的目的。
一、敬畏意识。
道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社会控制力量的一种。道德调节社会的各种关系和人们的活动时,并不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主要采用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法,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及内心信念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注重于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一般不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在这种状况下,有人就对道德的作用产生了怀疑,认识道德可有可无。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德主体的道德生活领域也日益扩大,他们不仅要面对传统道德与现代文明的激烈碰撞,还要受到东西方文明的冲突与交融,加之一些西方腐朽人生观、价值观的传播,使不少人迷信“金钱万能”、“金钱至上”,他们信奉“卑鄙是卑劣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道德无用”已成为他们的信条。道德真的可有可无吗?道德真的无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必须正确估量道德调节的效力,不可因道德不诉诸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而忽视道德的调节作用,不可因道德调节人们活动时不采取强制措施而认为道德无力甚至无用。我们应该看到,就道德和法律对矛盾的解决来说,虽然在一时一事上,道德效力可能不如法律明显,但归根到底,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道德的力量是深厚的、持久的。正如尼采所比喻的那样:“假使你想用手去撼动一棵参天大树,你认为你能做到吗?绝对做不到。然而,我们见不到的风却能随意晃动它,甚至折断它。”对整个社会而言,道德的力量更像风,是无形的、潜在的,我们无法看到,却无时无刻不在掌控我们,其影响又是长远的、深刻的。因此,我们对道德一定要有敬畏心,坚信道德是有用的,在内心敬畏、服膺道德规范和要求,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正是出于敬畏之心、出于人性中蕴涵的与宇宙万物共生共荣的诉求,人们才崇奉之为敬畏伦理的道德规范,并将拥有这种道德品格的人称之为君子、圣贤。”
二、纪律意识
纪律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对违反者可实行政制裁,属于法律的范畴。虽然道德和法律用各自的方式作用于人的行为,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功能却可以相互补充的。首先就关系和活动主体来看,以某种社会整体为主体的关系和活动,政治和法均可调节,而道德准则难以调节或只能假以社会整体为个体予以调节。其次道德是以“应当怎样”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的,只有内在的善良愿望才能加以遵守,加之认知水平、道德品质的高低,导致“自治”能力因人而异,故而也需要法律进行“他治”。再次道德调节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是处于同一社会或同一生活环境的人们长期原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要求、秩序和理想,它表现在人们的视听言行之上,深藏于品格、习性、意向之中,具有“滞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调节有其内在的局限性,我们必须同“道德万能论”或“道德决定论”划清界限。要实现对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节,必须要与法律调节紧密的结合,在一切不应当或不可能运用道德调节的时候和场合必须运用政治和法等予以调节。通过立法,确认道德要求,通过法的实施,打击低下的道德品质,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要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的学习,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在行为上要严格遵守纪律,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不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按政治纪律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团体乃至与“内在的我”发生“冲突”,当“冲突”来临时,如果道德无法进行调节,必须要诉诸法律,通过法律打击错误的行为,使我们认识到什么是错误的行为、什么是正确的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弘扬正气,推动道德建设向前发展。
三、“服从”意识。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多种道德。人们受诸种道德的影响,在道德人格和道德品质上不可避免地会有两重性或多重性。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今天,从经济不断辐射、扩散到我国的政治、文化领域,从而导致我国政治、文化、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变化,由此社会生活呈现出开放性和多元性,,人们的道德生活日益复杂化。生活在这样一个多元文化激烈的碰撞空间里道德主体,面对价值观的冲击和多元化环境的影响他们常常处于矛盾与困惑之中,他们会时常面临着各种道德选择。进行道德教育或价值观教育,就是要选择一种道德,并有意识地培养与这种道德要求相一致的品质和情操,并去掉与这种道德要求相违背的品质和情操。道德思维不同于哲学思维、美学思维和科学思维,在道德关系中,是以体现整体利益的原则和规范为善恶标准、以必要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或者说,它是强调用节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即使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还不得不进行让度或牺牲。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两个主要矛盾:一是是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与道德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之间的矛盾;二是自身低下的道德品质与先进社会道德所要求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服从”,道德主体“服从”道德要求、规范,低下的道德品质“服从”先进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到:道德的实质是善心,是一个人对他同胞的爱和对自我利益的克制。这里的克制其实也是一种“服从”,是自我利益向同胞的爱的“服从”。“服从”不是软弱,更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一种人生的智慧,是为了通过互惠而共存共荣。
作为现实中人,从现实性出发,首先我们的爱好和欲 望要“服从”理性,因为个人的爱好是多种多样的,个人的欲望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个社会或一个集体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受生产力发展或其他因素的制约,并不能满足社会一切成员的一切爱好和欲望的需要。当参加工作时,我们的工作岗位与最初“理想”有一定的差距,可能想当教师却要去当文员,甚至在一个短时期内,还找不到工作。对此我们要辩证看待,要从人的现实性出发,将个人的兴趣和“理想”转化为工作、学习的动力,爱岗敬业,努力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其次作为一个自觉、理智的人来说,必须“服从”普遍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这种“服从”,不是提倡消极和被动,更不是对人性的束缚,而是个人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如果任由个人的天性为所欲为,否认规范而崇拜绝对自由,必定要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的约束,最终必然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四、给予意识。
“施予的道德乃是最高的道德”,我们所有人“都在追求那施予的道德”,古语就有“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舍得,舍得,先舍才得”,“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等提倡给予的名言。给予意识,也可称之为责任意识,给予是人与人之间,责任是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范畴。“任何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作为实证的人道主义者,费尔巴哈宣称:人的材质不是利己主义,而是利他主义,即人类之爱。在这里,我们不是提倡利他主义,而是要吸收利他主义中积极的成份即利他精神,“利他”就是给予,“利他”就是奉献,“利他”就是牺牲。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努力培养给予意识,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多给予少获取,在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时,多奉献少要求,以必要的自我牺牲为前提来调节的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或者说用节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的原则和规范来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
每个人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集体、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才能在奉献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我们要从只追求自我利益的狭隘观念中,认识到没有集体利益就没有个人利益,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对集体、对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做出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国家的业绩,彰显自我的价值。
注释:
①尼采:《尼采的自我哲学》,刘烨编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4页。
②郭淑新:《敬畏伦理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③转引自陈力:《论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武汉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④尼采:《尼采的自我哲学》,刘烨编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73页。
⑤转引自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