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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用于惩罚较轻情节的犯罪,还有预防犯重罪和减轻国家执行刑罚负担的作用。但自社区矫正制度引进以来,我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关键问题还没有找到有效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弊端,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原本意图,我国还需要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问题、教育问题、工作人员问题等进行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利弊;措施
其中,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且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或者过世犯罪的,客观危害结果轻微,属于未成年或者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属于盲聋哑等残疾人的,可以作为重点考虑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非监禁的执行刑罚的制度,由社区对犯罪较轻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进行管理教育,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得到矫正,并改变罪犯的原有恶习,帮助罪犯在刑罚结束后顺利回到社会。然而,在具体执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突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难以有效管理、社区教育工作者人员不足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需要广大研究人员认真探究。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社区矫正与拘留、有期徒刑、拘役等监禁刑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其优势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对部分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避免在监狱中与犯罪心理强的罪犯、惯犯等过多接触,避免受不良分子的影响和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其次,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接触最多的是社区,社会对这部分罪犯的评价会高于在监狱服刑并被标签化的罪犯,而且在社区服刑期间可以得到职业教育,有利于他们在社区服刑完后,尽快重新融入社会,尽早改过自新和自食其力。最后,从制度设置的理论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国家执行刑罚的成本,缓和一些罪犯受到的偏重的量刑。但由于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方法,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背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出现了许多弊端:首先,实施社区矫正会降低对罪犯和公民的威慑功作用,既不利于罪犯经过服刑得到改造,也不利于预防相似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将罪犯放到社区进行改造容易导致社区居民出现恐慌,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轨道,也不利于确保社区的安全,最终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受到阻碍。社区矫正制度有自身的优势所在,也有其弊端,如何盡量避免社区矫正制度的弊端并发挥其优势,这取决于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认识,取决于能否建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采用正确的工作方法。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统一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教育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确保罪犯能够在社区中受到管理并接受教育,但是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中,由于社区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社区难以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也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有效管理和教育罪犯的目的。社区难以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的原因在于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而将重点放在司法机关的分工上,忽略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管理、评估等具体内容。而且单个社区内部机构也缺乏关于社区矫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大多数都只是对社区矫正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具体的程序问题则只是大概说明。以至于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的告诉、申诉等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程序性保障,对发挥社区矫正制度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因此,要统一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程序规定。
(二)完善社区矫正模式
为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建立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还远远不够,一项由外引进的制度要在自己的国家得到广泛适用,必须加强对这项制度的规范性法律保护,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模式,以弥补该项制度基石奠定不足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较为单一,导致社区矫正的预防犯罪、帮助罪犯衔接社会,服刑后恢复正常生活等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我认为在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管理服刑人员的基础下,要将重点放在对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物质救助等方面上,在罪犯服刑期间开展就业指导培训课,及时发现并疏解罪犯的心理压力,改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对确有困难的罪犯进行物质帮助等。
(三)合理确定社区矫正主体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规定,仅涉及社区矫正的范围和任务,缺乏对社区矫正制度运行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还存在有关社区管理工作主体的规定不适应实际情况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知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是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管理和执行,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却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主体,但是却没有执行权,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在事实上难以真正有效管理教育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另外,根植于社区基层的相关机构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身份也没有得到法律确定,导致社区教育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合理确定社区矫正主体。社会矫正、培训、救助、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共安全部门的性质和任务主要是惩治罪犯,明显不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因此我认为要建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其次,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司法机关联合管理,结合中国司法的实际情况把执法人员和劳动人员聚集到一起,并把当地社区团结起来,纠正社会矫正工作人员低待遇、工作难度高、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三、结束语
对犯罪分字进行社区层面的矫正措施旨在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我们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不能仅仅停留在矫正层面,还要将眼光放在教育措施上,尤其是对罪犯的职业培训上,以尽快将罪犯重新引入社会。另外,还要从社会保障的整体层面来看待,要使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在人类生活中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和良好的精神文明,实现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并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屈学武.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010(010):16-22.
[2]陈聪艺.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D]. 2011.
[3]万菁, 王利荣. 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03):16-19.
基金项目:课题:社区矫正与社区教育
作者简介:林海,男(1983.8.8—),土家族,贵州铜仁人,大学本科,铜仁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覃璇,女(1989.04—), 土家族 贵州省铜仁市,大学本科, 铜仁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利弊;措施
其中,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且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或者过世犯罪的,客观危害结果轻微,属于未成年或者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属于盲聋哑等残疾人的,可以作为重点考虑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非监禁的执行刑罚的制度,由社区对犯罪较轻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进行管理教育,促使罪犯的犯罪心理得到矫正,并改变罪犯的原有恶习,帮助罪犯在刑罚结束后顺利回到社会。然而,在具体执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还有很多突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难以有效管理、社区教育工作者人员不足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需要广大研究人员认真探究。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和弊端
社区矫正与拘留、有期徒刑、拘役等监禁刑相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其优势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对部分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避免在监狱中与犯罪心理强的罪犯、惯犯等过多接触,避免受不良分子的影响和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其次,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接触最多的是社区,社会对这部分罪犯的评价会高于在监狱服刑并被标签化的罪犯,而且在社区服刑期间可以得到职业教育,有利于他们在社区服刑完后,尽快重新融入社会,尽早改过自新和自食其力。最后,从制度设置的理论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国家执行刑罚的成本,缓和一些罪犯受到的偏重的量刑。但由于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方法,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背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出现了许多弊端:首先,实施社区矫正会降低对罪犯和公民的威慑功作用,既不利于罪犯经过服刑得到改造,也不利于预防相似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将罪犯放到社区进行改造容易导致社区居民出现恐慌,影响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轨道,也不利于确保社区的安全,最终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受到阻碍。社区矫正制度有自身的优势所在,也有其弊端,如何盡量避免社区矫正制度的弊端并发挥其优势,这取决于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认识,取决于能否建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采用正确的工作方法。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统一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教育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确保罪犯能够在社区中受到管理并接受教育,但是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中,由于社区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社区难以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也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有效管理和教育罪犯的目的。社区难以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的原因在于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而将重点放在司法机关的分工上,忽略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管理、评估等具体内容。而且单个社区内部机构也缺乏关于社区矫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大多数都只是对社区矫正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具体的程序问题则只是大概说明。以至于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有效管理和教育服刑人员,服刑人员的告诉、申诉等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程序性保障,对发挥社区矫正制度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因此,要统一对服刑人员的社区管理和教育工作,制定具体程序规定。
(二)完善社区矫正模式
为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建立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还远远不够,一项由外引进的制度要在自己的国家得到广泛适用,必须加强对这项制度的规范性法律保护,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模式,以弥补该项制度基石奠定不足的情况,但是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较为单一,导致社区矫正的预防犯罪、帮助罪犯衔接社会,服刑后恢复正常生活等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我认为在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管理服刑人员的基础下,要将重点放在对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物质救助等方面上,在罪犯服刑期间开展就业指导培训课,及时发现并疏解罪犯的心理压力,改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对确有困难的罪犯进行物质帮助等。
(三)合理确定社区矫正主体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规定,仅涉及社区矫正的范围和任务,缺乏对社区矫正制度运行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还存在有关社区管理工作主体的规定不适应实际情况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知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是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管理和执行,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却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主体,但是却没有执行权,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在事实上难以真正有效管理教育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流于形式。另外,根植于社区基层的相关机构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身份也没有得到法律确定,导致社区教育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合理确定社区矫正主体。社会矫正、培训、救助、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而公共安全部门的性质和任务主要是惩治罪犯,明显不适应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因此我认为要建立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其次,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司法机关联合管理,结合中国司法的实际情况把执法人员和劳动人员聚集到一起,并把当地社区团结起来,纠正社会矫正工作人员低待遇、工作难度高、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三、结束语
对犯罪分字进行社区层面的矫正措施旨在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我们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不能仅仅停留在矫正层面,还要将眼光放在教育措施上,尤其是对罪犯的职业培训上,以尽快将罪犯重新引入社会。另外,还要从社会保障的整体层面来看待,要使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在人类生活中有足够的物质保障和良好的精神文明,实现保证社会的整体秩序并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屈学武.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 010(010):16-22.
[2]陈聪艺.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D]. 2011.
[3]万菁, 王利荣. 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03):16-19.
基金项目:课题:社区矫正与社区教育
作者简介:林海,男(1983.8.8—),土家族,贵州铜仁人,大学本科,铜仁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覃璇,女(1989.04—), 土家族 贵州省铜仁市,大学本科, 铜仁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