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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归纳为自发形成模式和政府主导形成模式。政府主导形成模式以其高效性、导向性和高起点性而备受青睐,在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中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被广泛认可。但政府主导型区域金融中心在实际应用中会产生诸多弊端。因此,在对政府主导模式进行修正——采取法律主导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提出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全面构建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