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探讨

来源 :考试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bh04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对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影响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目前在聘任制条件下,中小学教师处在一种既非完全的雇佣身份,又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两难境地。这种职业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容易出现法律救济上的空缺。本文认为,应把教师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公务性专业人员。
  关键词: 教师职业法律地位人事制度改革国家工作人员
  
  对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是影响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建国以来,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一直实行的是任命制,由教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向各校委派教师,主管教师的调动。这样教师和学校都没有选择的自由,是以一种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教师被当作国家干部使用,只有服从行政安排。因而教师与学校、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是一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应归为国家公务员。
  但是,1993年公务员制度改革后,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并没有说明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而且在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及其它的一些法规性文件中多次提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把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相比较,说明他们不是同一职业性质。而在《教育法》中对教师的界定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里把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是首次从立法上完整地表述了教师职业的社会性质,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它有助于促进我国教师专业发展和提高师资质量,也符合教师专业化的国际趋势。但是,一方面,“‘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1]另一方面,从教师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教师又不应是一般的专业人员,而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和整个民族服务的,其地位应当受到国家的保护。在聘任条件下,教师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到教师的福利、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教师的职业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中小学教师处在一种既非完全的雇佣身份,又非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两难境地。在改革中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教师权益的现象,这职业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容易出现法律救济上的空缺,从而不利于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2]
  在聘任条件下,教师是不是国家公务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教师是自由职业者,因为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教师不属于公务员。这意味着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有了不同。在聘任制度下,教师已由国家公务员变成自由职业者。[3]
  也有学者认为,应把教师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公务员。他们指出,现代国家的政务公务员(行政干部)、军务公务员(军事干部)和教育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是构成公共事务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起源于现代国家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把义务教育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从而用国税收入支付教育公务员——教师的工资,由他们执掌这一国家事业和完成这一政府行为。因此,“应该明确公立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并在《教师法》等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相应的,在有关法规中,应明确规定教师——教育公务员有与其他两类公务员相类似的义务和权利,明确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4]
  笔者认为,应把教师的法律地位确定为公务性专业人员。政府举办并维持的公立学校是为社会公益而存在的,并且其独立财产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这其中就包括教师的一部分工资。这些特点使得公立学校与一般的公司或社会团体有较大差别。在这类学校任教的教师的身份也不会与一个外企的雇员完全相同,而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5]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国家化程度高,教师职业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教师受雇于学校,教师与学校形成的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劳动合同的色彩,但是,公立学校的公法人性质决定教师聘任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合同,教师不同于一般的劳动雇员。
  而且,把教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已具备条件。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外延比现行《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更大,教师完全可以归入这一范畴之中。“这一做法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教师地位的所有问题,但仍可从底线上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其与政府所构成的公法关系,不至于把教师职业蜕变为自由职业者”。[6]
  
  参考文献:
  [1]孟卫青.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37-38.
  [2]刘晓燕.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04,(11):111.
  [3]周光礼.教育与法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9.
  [4]成有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与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公费干部学校特征[J].教育研究,1997,12:39.
  [5]杨挺.论公立学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J].中国教育学刊,2007,4:1-3.
  [6]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7.
其他文献
摘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制订“十一五计划”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六届六中全会也一再强调,原因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关键在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导致结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我们的头脑,谋划煤矿企业的发展,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推动整个煤矿企业安全、健康、稳定
摘要: 听力考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目前占了30分,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作者就听力的特点、内容,听力的训练技巧,以及听力与其它知识间的关系谈谈自己的一些做法。  关键词: 高考听力特点内容训练技巧关系    听力是高考的重点,同时又是许多学生的弱点。很多学生能在笔试中考出好成绩,却在听力测试中不能如愿以偿,于是,如何提高学生的听力水平便成了英语教学中师生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那么怎样培
我国是中小企业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分散经济风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方面,都发挥了十分明显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