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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决不让党内法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现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认清党内法规执行的重大意义,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路径。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取得成绩,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了制度基础。立规的进步、修改与完善,只是构建出了一个科学、良善、符合实际和法治精神的制度体系,仅仅解决了党内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展示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就不能只做到“有法可依”。比之党内立法的进步,目前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方面的问题显得比较突出,这也是民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应强烈的问题。如一些党员党内法规意识淡漠,甚至无视法规尊严,庸政懒政不作为;有的拥有实权的党政官员,成为党内法规的主要破坏者,在面对政治规矩时缺乏必要的谦卑,随意挑战制度权威,致使党内法规的执行遭遇挫折,带出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弹性追究等情形的存在,大大损伤了党内法规的权威。一个社会,如果党内没有清明的法治,就不会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就不会有社会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回顾过往,党内法规执行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从以下路径强化党内法规的实施,直接关乎未来党的建设的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1921年党的一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名称就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地方党代会选举出的委员会名称是“地方执行委员会”,以强调党代会之后的贯彻执行。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法规制订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党内法规如果得不到执行,如同废纸。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内法规是一种规则,蕴含着强制的规范。它要想发挥作用,靠的不仅仅是它本身的威慑力,强制性。党内法规好比是方向,是围栏,是路标,是尺度。只有知方向才不误入歧途,只有知尺才有度,只有知禁才有止,只有知界才不越。然而,对这些不知者,如果不惩罚,则有危害性,如果惩罚,则是法规制定者所不希望的,也不是法规的本意。由此看来,让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认识党内法规,知道了党内法规的严和威,才能够遵守法规,也才能够利用党内法规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二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内法规。今后党内法规建设进程的重点将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以党内立法为工作重心的发展模式逐步转向以党内法规实施为重点、立规与实施协调推进的模式。各级领导干部要依照党内法规办事,做遵守党内法规的模范。改变会议多,文件多,口号多,落实少的形式主义作风,改变“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理念,不要以为执行仅仅是下面党员的事。应着力培养动手能力、执行能力,做到实践第一,知行合一。要以仰望的姿态去面对党内法规的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特权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毒瘤”,严重伤害党内法规的尊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就是要整治特权这个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
三是在从严治党中建立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的保障机制。1927年中共五大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大会选举王荷波为主席,以后刘少奇、董必武等也担任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它健全了党的制度,使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及党纪党法的权威第一次有了相应的机构作为保障。他们严格执法,判处黄克功、刘青山等杀人、贪污犯死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挽救教育了一大批干部。党内法规的建设要使制度设计的环环相扣,发现执行中的问题要凝聚共识,耐心释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宽严相济,解决执行党内法规出工不出力,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同时,为了防止党内法规建设方面的空白漏洞和法规冲突,应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建立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党员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了《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这是迄今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腐败文件。继承党的历史,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强对党委、党组、支部负责人执行党内法规情况的评估考核是关键环节。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意识,好人主义盛行,应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內法规制度的行为,与不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作斗争。同时,除了党内监督,还要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透明度,通过外部监督,做到内外夹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
(执笔人为甘肃省委党校曹建民教授)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取得成绩,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了制度基础。立规的进步、修改与完善,只是构建出了一个科学、良善、符合实际和法治精神的制度体系,仅仅解决了党内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展示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就不能只做到“有法可依”。比之党内立法的进步,目前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方面的问题显得比较突出,这也是民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应强烈的问题。如一些党员党内法规意识淡漠,甚至无视法规尊严,庸政懒政不作为;有的拥有实权的党政官员,成为党内法规的主要破坏者,在面对政治规矩时缺乏必要的谦卑,随意挑战制度权威,致使党内法规的执行遭遇挫折,带出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弹性追究等情形的存在,大大损伤了党内法规的权威。一个社会,如果党内没有清明的法治,就不会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就不会有社会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回顾过往,党内法规执行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使我们更加认识到从以下路径强化党内法规的实施,直接关乎未来党的建设的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党内法规的执行。1921年党的一大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名称就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地方党代会选举出的委员会名称是“地方执行委员会”,以强调党代会之后的贯彻执行。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法规制订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党内法规如果得不到执行,如同废纸。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内法规是一种规则,蕴含着强制的规范。它要想发挥作用,靠的不仅仅是它本身的威慑力,强制性。党内法规好比是方向,是围栏,是路标,是尺度。只有知方向才不误入歧途,只有知尺才有度,只有知禁才有止,只有知界才不越。然而,对这些不知者,如果不惩罚,则有危害性,如果惩罚,则是法规制定者所不希望的,也不是法规的本意。由此看来,让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认识党内法规,知道了党内法规的严和威,才能够遵守法规,也才能够利用党内法规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二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内法规。今后党内法规建设进程的重点将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以党内立法为工作重心的发展模式逐步转向以党内法规实施为重点、立规与实施协调推进的模式。各级领导干部要依照党内法规办事,做遵守党内法规的模范。改变会议多,文件多,口号多,落实少的形式主义作风,改变“君子动口不动手”的理念,不要以为执行仅仅是下面党员的事。应着力培养动手能力、执行能力,做到实践第一,知行合一。要以仰望的姿态去面对党内法规的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党内法规的特权。特权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毒瘤”,严重伤害党内法规的尊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就是要整治特权这个重点难点问题。坚持以上率下,从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做起,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
三是在从严治党中建立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的保障机制。1927年中共五大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大会选举王荷波为主席,以后刘少奇、董必武等也担任过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它健全了党的制度,使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及党纪党法的权威第一次有了相应的机构作为保障。他们严格执法,判处黄克功、刘青山等杀人、贪污犯死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挽救教育了一大批干部。党内法规的建设要使制度设计的环环相扣,发现执行中的问题要凝聚共识,耐心释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宽严相济,解决执行党内法规出工不出力,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同时,为了防止党内法规建设方面的空白漏洞和法规冲突,应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建立备案工作考核通报制度。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规定:党员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了《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地党组织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制止党内腐化现象的发生和蔓延。这是迄今发现的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反腐败文件。继承党的历史,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加强对党委、党组、支部负责人执行党内法规情况的评估考核是关键环节。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意识,好人主义盛行,应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內法规制度的行为,与不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作斗争。同时,除了党内监督,还要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透明度,通过外部监督,做到内外夹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
(执笔人为甘肃省委党校曹建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