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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民待遇作为确保投资的自由化的可靠保障与必要原则,已渐渐深入人心,得到国家乃至人民的广泛重视,但其影响力与适用仍不够普遍。所以,我国要不断对国民待遇进行研究与探索,这对他国企业“引进来”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去”意义非凡。本文正是应现今形势要求,简要叙述国民待遇含义、标准、误区以及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问题,并且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讨,进一步提出我国国民待遇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国民待遇;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国内对于外资的限制正在一步一步放宽,然而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实施国民待遇的力度远远及不上其他国家,但是国民待遇恰恰是能够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当下很有必要对国民待遇进行探索、剖析,以求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
1.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也指平等待遇,主要指任何国家里无论是本国的还是他国的,其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益都是平等的、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同等享有。国民待遇的这种特性,利于他国经济主权。主要具有三方面特点:第一,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给予。第二,其把互惠、对等作为一般原则。第三,其运用于各领域双边、多边条约中,向国际化迈进。
2.国民待遇的标准
国民待遇对于外资的最低和最高相关优惠都有一个标准。发达国家认为,一般外国的投资企业理应享有国民待遇,并符合最低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认为,出于对本国发展的要求,应脱离最低的标准,适当限制外资。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对某些待遇问题进行柔性处理,以便于达到提高我国经济水平,实现我国利益目的。只要我国实质性的取消对外资的特殊对待,与对待内资一样平等对待外资,就是实现了国民待遇。
3.国民待遇的误区
3.1国民待遇在主体上有误区 作为待遇标准的一部分,国民待遇本身就是一项基准。而由于其主体的选择来源于其所作用的方面,这些方面尤其广泛,就容易使得人们对国民待遇主体产生误解,存在误区。因此,是否可以享受国民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为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国民待遇主体无论作用在哪方面,其一定要是给予外国企业、个人的待遇,内国企业、个人根本不会出现这类国民待遇问题。例如,在国际投资中,其国民待遇是外国企业或投資者才可以享有的。3.2国民待遇主体误区探讨 第一,其把国民待遇进行了区别,使国民待遇的标准愈加繁冗复杂。第二,在法律上,我国对于他国法人国籍的规定比较复杂。
4.国民待遇的对象
国民待遇的对象,主要指在各国法律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其投资者所投资的活动。在我国,为了吸引资金,将港澳台地区同胞也当作国民待遇的对象,鼓励其投资。目前,享有国民待遇的活动主要有两类:第一,外国的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的财务。其主要分为:所有物权、债权、行为请求权、公司股份、收益特许权、工业版权、商誉等。第二,和投资相关联的项目、活动。其主要为:签订、履行合同,公司组织、经营、处置,获取、处理财产,购买股票等活动。
5.国民待遇的范围
国民待遇涉及外资准入与经营两个方面。外资准入上,各国没有进行全方位国民待遇。各国都对关乎国家根基的重要行业进行严格控制,抵制、排斥外资。抵制外资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外来公司扩大、吞并东道国公司进行抵制。第二,对特定的经济领域进行抵制。第三,对外来企业负责人国籍的抵制。第四,产品内、外销比例抵制。之所以采取上述抵制对策,主要是出于宏观调控以及对本国利益与安全的考虑。外资经营上,各国一般都能够对外资给予普遍国民待遇。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普遍低下,其会有部分额外要求。这种额外的要求其实不属于国民待遇内容,只是被投资国的一厢情愿。但被投资国一般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给本国能否带来高效经济利益的期望值过高,这使得外资经营成本与难度增加,究其根本是歧视外资。
6.国民待遇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6.1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国民待遇法主要为程序法、实体法。程序法上,国民待遇我国已经给予,并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实体法上,分为民商法与外商法。民商法领域上,外来公司不可以进行国内活动;外商法上,我国还未有国民待遇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两个原因: 第一,我国经济水平没有有效提升,发展缓慢。发展中国家的本国企业在财力、管理、技术等方面相较于外来企业没有明显的优势。本国企业只有依靠特殊法律保护以及差别待遇,才能在现实意义上达到竞争的公平性。第二,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改革完全。目前,在特殊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民待遇有一个特定的范围。本国企业能够在价格、供应、补贴方面得到优惠与支持,外来企业也会享有部分优惠。由于这两个原因,我国实施国民待遇在外商法上只能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不能心急。
6.2解决的措施 由于各国对国民待遇的分歧复杂多样,因此,实施国民待遇,应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排除部分事项,使其不在国民待遇的范围内,并使国民待遇某些例外合理化,以保护本国企业不受外资公司的影响。第二,确保我国把国民待遇牢牢掌握在手心,对其实行有效控制。第三,投资条约应该严谨,在签约条款中严格把关,加入具有发展性的要求。在跨国公司和本国公司处于相似环境时,才可以让跨国公司享受国民待遇。这能够有效限制发达国家,使其不能够扩大国民待遇,也使得我国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条款。
7.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格局在不断变化与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然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支撑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对于国民待遇的实施、扩大,更加刻不容缓。因此,对于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我国在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同时,也应使外来投资逐渐适应我国发展方略,帮助我国本土企业进行整改与进化,并合理利用外来投资,改变外来投资的分布布局,使其与我国产业结构结合,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孙维炎,张汉林.论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J].世界经济,1997,9
作者简介
吕岳丰(1985.2-),男,河北赞皇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委员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指导老师:段卫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投资自由化;国民待遇;问题;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国内对于外资的限制正在一步一步放宽,然而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实施国民待遇的力度远远及不上其他国家,但是国民待遇恰恰是能够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一体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当下很有必要对国民待遇进行探索、剖析,以求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
1.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也指平等待遇,主要指任何国家里无论是本国的还是他国的,其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益都是平等的、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同等享有。国民待遇的这种特性,利于他国经济主权。主要具有三方面特点:第一,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给予。第二,其把互惠、对等作为一般原则。第三,其运用于各领域双边、多边条约中,向国际化迈进。
2.国民待遇的标准
国民待遇对于外资的最低和最高相关优惠都有一个标准。发达国家认为,一般外国的投资企业理应享有国民待遇,并符合最低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认为,出于对本国发展的要求,应脱离最低的标准,适当限制外资。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对某些待遇问题进行柔性处理,以便于达到提高我国经济水平,实现我国利益目的。只要我国实质性的取消对外资的特殊对待,与对待内资一样平等对待外资,就是实现了国民待遇。
3.国民待遇的误区
3.1国民待遇在主体上有误区 作为待遇标准的一部分,国民待遇本身就是一项基准。而由于其主体的选择来源于其所作用的方面,这些方面尤其广泛,就容易使得人们对国民待遇主体产生误解,存在误区。因此,是否可以享受国民待遇,首先要看其是否为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国民待遇主体无论作用在哪方面,其一定要是给予外国企业、个人的待遇,内国企业、个人根本不会出现这类国民待遇问题。例如,在国际投资中,其国民待遇是外国企业或投資者才可以享有的。3.2国民待遇主体误区探讨 第一,其把国民待遇进行了区别,使国民待遇的标准愈加繁冗复杂。第二,在法律上,我国对于他国法人国籍的规定比较复杂。
4.国民待遇的对象
国民待遇的对象,主要指在各国法律范围内的外国企业及其投资者所投资的活动。在我国,为了吸引资金,将港澳台地区同胞也当作国民待遇的对象,鼓励其投资。目前,享有国民待遇的活动主要有两类:第一,外国的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的财务。其主要分为:所有物权、债权、行为请求权、公司股份、收益特许权、工业版权、商誉等。第二,和投资相关联的项目、活动。其主要为:签订、履行合同,公司组织、经营、处置,获取、处理财产,购买股票等活动。
5.国民待遇的范围
国民待遇涉及外资准入与经营两个方面。外资准入上,各国没有进行全方位国民待遇。各国都对关乎国家根基的重要行业进行严格控制,抵制、排斥外资。抵制外资主要表现为:第一,对外来公司扩大、吞并东道国公司进行抵制。第二,对特定的经济领域进行抵制。第三,对外来企业负责人国籍的抵制。第四,产品内、外销比例抵制。之所以采取上述抵制对策,主要是出于宏观调控以及对本国利益与安全的考虑。外资经营上,各国一般都能够对外资给予普遍国民待遇。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普遍低下,其会有部分额外要求。这种额外的要求其实不属于国民待遇内容,只是被投资国的一厢情愿。但被投资国一般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给本国能否带来高效经济利益的期望值过高,这使得外资经营成本与难度增加,究其根本是歧视外资。
6.国民待遇面临的问题及措施
6.1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国民待遇法主要为程序法、实体法。程序法上,国民待遇我国已经给予,并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实体法上,分为民商法与外商法。民商法领域上,外来公司不可以进行国内活动;外商法上,我国还未有国民待遇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两个原因: 第一,我国经济水平没有有效提升,发展缓慢。发展中国家的本国企业在财力、管理、技术等方面相较于外来企业没有明显的优势。本国企业只有依靠特殊法律保护以及差别待遇,才能在现实意义上达到竞争的公平性。第二,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改革完全。目前,在特殊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国民待遇有一个特定的范围。本国企业能够在价格、供应、补贴方面得到优惠与支持,外来企业也会享有部分优惠。由于这两个原因,我国实施国民待遇在外商法上只能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不能心急。
6.2解决的措施 由于各国对国民待遇的分歧复杂多样,因此,实施国民待遇,应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排除部分事项,使其不在国民待遇的范围内,并使国民待遇某些例外合理化,以保护本国企业不受外资公司的影响。第二,确保我国把国民待遇牢牢掌握在手心,对其实行有效控制。第三,投资条约应该严谨,在签约条款中严格把关,加入具有发展性的要求。在跨国公司和本国公司处于相似环境时,才可以让跨国公司享受国民待遇。这能够有效限制发达国家,使其不能够扩大国民待遇,也使得我国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条款。
7.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格局在不断变化与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然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支撑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举足轻重的一员,对于国民待遇的实施、扩大,更加刻不容缓。因此,对于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我国在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同时,也应使外来投资逐渐适应我国发展方略,帮助我国本土企业进行整改与进化,并合理利用外来投资,改变外来投资的分布布局,使其与我国产业结构结合,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孙维炎,张汉林.论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J].世界经济,1997,9
作者简介
吕岳丰(1985.2-),男,河北赞皇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委员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指导老师:段卫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