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是反歧视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上的反映,但由于婚生子女推定得出的婚生子女结论,并非是绝对意义上的婚生,因此,需要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否认制度来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理论上对上述制度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本文从行使婚生子女推定否认权应当具备的事实依据、主体、时效限制、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婚生子女推定否认制度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