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死亡权探讨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dan091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植物人夏沃十五年来依靠一根进食管来生活,其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妻子进行安乐死。这里涉及的是宪法层面的生命权,虽然植物人夏沃本身不能进行自己意志的表达,但是这里引出的关于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应该是值得理解与尊重的。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尊严 宪法权利
  作者简介:徐雅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72-02
  一、 重新审视美国夏沃案
  1990年,美国的一位妇女夏沃在其26岁时因体内钾元素失衡而成为了植物人,在15年的时间里只能采用进食管来维持生命,1998年,他的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妻子进行安乐死。但是夏沃的父母极力反对。经过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级别的法院的判决,最终,夏沃被拔去进食管, 2005年3月31日,被拔掉进食管13天后,夏沃死亡了。
  夏沃案涉及到了人類的基本价值观、美德以及生命尊严。虽然作为一个植物人,夏沃无法表达出自己的情感,我们也无法真正得知夏沃本人在主动结束自己生命这件事情上的立场。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值得关注的,夏沃案背后涉及的是我们是否拥有死亡的权利。对于生命的感受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想法也不同,因此在面对结束自己生命的立场也会有所差异。在美国的法律中,是否允许医院对夏沃拔去进食管涉及的是夏沃本人的宪法权利—生命权。同时对于当事人本人而言,也涉及其生命尊严,虽然对于植物人而言,其没有表达自己情感和感受的能力,但是对于其他类似的情况,在当事人可以表达自己思想的情况下,能否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更是值得关注与思考。
  二、从法律逻辑与情理相结合角度分析
  在法律上,夏沃的丈夫是她的监护人。夏沃的丈夫称夏沃在健康的时候曾经表示过她不愿意用人工的方式来维持生命。基于此,他向法院请求拔去进食管实际上是在尊重夏沃的尊严与生命权。在此,我们无法考证在成为植物人之前夏沃是否有这样的观点,我们也无法判断夏沃丈夫的用心究竟在何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真的为夏沃考虑?但是在夏沃死亡背后,大多数人无法忍受的是夏沃因为拔去了进食管而脱水饥饿死亡。这种生理上的痛苦在外人来看是一种失去尊严的表现,但是如果夏沃能够表达自己的思想,那么这种死亡的方式对于夏沃本人而言又是否是失去尊严的表现呢?
  从情理上看,夏沃的父母一直主张保护夏沃的生命权。在他们看来,女儿的活着就是一种灵魂的安慰,而死去就真的意味着任何寄托也没有了。而夏沃的尊严,这种评判的标准又来自何处呢?因为丈夫觉得妻子没有尊严就真的没有尊严了吗?那么假如换个角度,提出不为夏沃继续维持生命的是她的父母,也许我们会想他们也许是碍于强大的经济支出而迫于做出这个选择。在美国的历史上发生的南茜·克鲁赞案,就是这样,车祸以后,她的父母以及她的丈夫恳请医生竭尽全力使她能恢复部分生命,但是当他们意识到她将处于植物人状态直至生命最后一秒,这意味着还得等30多年时,她的父母请求医院拔掉所有的人工输管让她立刻死亡,理由是对病人来说,与其无知觉地活着,不如带着尊严死去,这也代表了克鲁赞的最佳利益。
  父母的观点不同,对于女儿死亡的态度截然相反。因此即使在夏沃案中,提出者是夏沃的丈夫,我们依然有必要思考我们是否拥有死亡的权利,而不是纠结于丈夫的变心与否。“我们的宪法保持着中立。但它至今确是尽可能地既保护人们的死亡权,也保护人们他们的生存权,它保障人们能够按照他们自己个人的关于‘人类生命的神秘性’的信念来做这些决定。”① 在这里,德沃金认为当事人自己心中的生命尊严与外人心中所认为的生命尊严标准并不一样,因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这种尊严实际上应该遵从当事人内心的选择,对于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在他明明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但是却饱经病痛折磨时,在他的心中,一种不痛苦的平静的死亡就是他最需要的一种生命尊严。
  由此,我们可以引入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这一概念更多的是出现在医学领域,但是涉及法律与伦理道德时,其探讨的价值就不仅仅局限在医学领域,更多的是其宪法上的生命尊严权。
  以荷兰为例,目前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从两国的立法来看,虽然都同意了安乐死的合法化,但却有不同的地方。本质上,荷兰和德国都是希望这种做法能够切身给病人带来真正的利益,只不过方式是“特殊情况下的死亡”。
  三、道德精神与法律规定的冲突与解决
  我们拥有死亡的权利,也拥有人格尊严权。在我们的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自己决定是否选择放弃痛苦的无望的治疗而选择平静而尊严的死去,这份尊严仅仅是我们自己的评判,不需要外在虚浮的指派。
  但这是否又侵害了我们的生命权了呢?“是否允许安乐死,在宪法学上的核心问题就是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② 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的选择就是我们的合理自由。很多人提出要用临终关怀来替代安乐死,也许表面上看起来这种方式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这种临终关怀试图帮助临终者克服死亡带来的恐惧,试图从心理上说服临终者,但是这种终极关怀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意志的强加,在实践中也未必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并不是对生命权的真正尊重,但是它可以作为一种辅助安乐死实施的手段,实际是一种心理的治疗与救助。
  “生命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生命利益的维护权;二是生命利益的支配权;三是相应的司法救济权。”③那么,安乐死是对自己的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同时如果可以获得立法上的支持,就是相应的司法救济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按此,生命权获得的同时也得到了人格独立受尊重的权利。这不是两种权利的博弈,而是一种相互间的调和。
  我们拥有死亡的权利,拥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我们的尊严不是外界借以炒作的声势,而是我们在审慎思考后对自己生命负责的一种态度,我们需要合理的自由支配我们自己的生命。对于植物人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的观点,我们谁也没有理由说他需要尊严的死去抑或是维持平静的生命。因为我们的生命权专属于我们自己,我们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
  注释:
  ①[美]德沃金著.刘丽君译,林燕平校.自由的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②王锴.安乐死的宪法思考.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2).
  ③李晨凯.论安乐死——兼论死亡权基础.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探讨.法学评论.2004(6).
  [2][中]萧瀚.法槌十七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其他文献
摘 要 在审讯中,导致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因素有许多种,其中畏罪心理为常见的一种。畏罪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嫌疑人常常有情绪消极、趋利避害等表现。对此,讯问人员可通过情感交流、证据展示、法律宣讲、案例分析、人文关怀等方式,对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干扰和控制,从而促使其形成供述心理。  关键词 畏罪心理 审讯 控制  作者简介:代金山、金学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干警,大学本科。  中图
摘 要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已成为新党员的主要来源之一,占党员总数的40%。大学生入党思想状况,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发展前途,关系到民族的复兴与壮大。同时,大学生是时代的顶梁柱,是潮流的引领人,是祖国未来建设的接班人。在大学生群体中大力发展党员,提高大学生的入党积极性,对党和国家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大学生 入党动机 入党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摘 要 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如何依法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成为武警部队执法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明示法理依据、争取舆论主导权及健全引导机制三个方面,探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确保执法公信力,有效应对网络舆情。  关键词 公信力 网络舆情 依法引导  作者简介:魏垚,武警指挥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军事法学、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摘 要 鉴定活动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直占有一席之地;并且,随着诉讼活动对于鉴定需求的日益增大,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变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英美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亦在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文以英国的Jones v Kaney案为起点,对英国专家证人的诉讼豁免权的实施和废除进行讨论,以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能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制度有益的发展经验。  关键词 专家证人 诉讼豁免权 专家意见  作者简介
摘 要 贷款诈骗类犯罪是当前金融领域的多发性犯罪,本文以一案例为切入点,对贷款诈骗罪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 贷款诈骗罪 抵押 非法占有  作者简介:王春丽、梁春程,上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67-02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大幅攀升,犯罪手段也呈现多样化趋势,给司法机关查处此类犯罪带来挑战。近些年
摘 要 在警察教育培训中犯罪学的课程地位一直不明朗,这与目前我们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学科地位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很大关联,但是警察职业的教育培训不能回避对犯罪的研究,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独立的,已被列为“公安学类”的二级学科,那么在警察教育中将有必要对犯罪学进行学习研究。  关键词 警察教育 犯罪学 学科定作  基金项目:本文系铁道警察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铁道警察学院本科犯罪
摘 要 2012刑事诉讼法针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诸多规范,至此,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从整个刑事诉讼法体系来看,这些规范构成证人作證“金字塔结构”,区别于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证人作证“平行结构”。就立法本身而言,“金字塔结构”与“平行结构”均是各自所处的特殊刑事诉讼背景的产物,孰优孰劣难以断言。但是从法律运行效果来讲,“平行结构”能够在特定的刑事诉讼背景下运作自如,一方面能保证较高证
摘 要 法庭场面在布莱希特戏剧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可以说是他戏剧的重要结构形式之一,本文论述分析此种现象生成的多种原因:首先,法庭场面展现的是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更多的诉诸于人的理性思维,这正与布莱希特所倡导的“史诗剧”理念——力图唤醒观众的理性一拍即合;其次是受中国戏剧的启发;再次,法律和戏剧原本就有很多交集的地方,加上庭审活动的剧场化与表演性质,促使布莱希特在自己的戏剧创作中通过法庭场面将两者完
摘 要 在WTO时代的争端解决中透明度原则条款得到的关注要远多于GATT1947时代,究其原因可归于WTO透明度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系的发展。这可从GATT第10条(3)款(a)项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上所产生的争议谈起。本文通过对涉及到上述争议的欧共体香蕉案和阿根廷牛皮案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的整合和分析,理清两个原则之间争端的源起、发展和解决过程将有助于加深对透明度原则的理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它不仅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更关涉每个公民个体的权利。本文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出发,梳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已有成果,亦分析其不足之处,最后试探寻在我国逐步完善该制度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宪法 信息权 例外规则  作者简介:贺葸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