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豁免概念,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国家管辖豁免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首先是通过一些欧美国家19世纪的国内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形成的。进入本世纪以后,这个原则又得到世界其他各国的一般承认。但是,关于国家所应享有豁免的具体范围或程度,各国的实践和理论却始终存在着对立和分歧。其中最基本的对立表现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两种立场的对立。所谓绝对豁免主义,是指除非国家自愿服从外国法院管辖,原则上无论国家的行为性质如何,在外国法院均享有完全的管辖豁免。而所谓限制豁免主义,则将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jure imperii)与“非主权”或“管理行为”(jure gestionis)两类。按照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只能就前一类行为享有豁免,而关于后一类则不能享有豁免。本文主要是探讨在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形成初期、有关这一原则之理论根据的各种学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