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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新闻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大致有以下三种:一种是被告的行为确系新闻诽谤,给原告造成了人格损害。如徐良名誉权案即属此类。另一种是被告的行为系合法的新闻批评、监督,不具有违法性。如一女青年在公园攀折花木,被一记者存照登报。相当一部分案件属第三种,即正当的新闻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者的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