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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既是土地征用的理由,亦是其限制.对公共利益这一内涵极不确定的概念,各国立法与判例都有不同之解读.认为基于可操作性要求,从实体上采列举方式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有其必要性,但应明确赋予法院有公益目的的审查权力.鉴于公共利益是一变动不居的价值判断,从程序上增加公益目的听证程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更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