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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满足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现实需求。本文首先对民商法的内在含义和基本覆盖范围进行阐述,针对原则、制度两个方面提出民商法具体变化,并以此为基础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社会经济背景;民商法;变化与发展
引言
随人类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由地方性向全球化发展,为紧跟时代步伐,国家立法部门务必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看清时局。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关联,因此民商法应立足于社会经济背景,综合人民利益,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在含义和基本覆盖范围
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内,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融括效益与安全两个层面。而在过去的民商法中,安全长期处在派生地位,对于安全的认知相对片面,对于安全的具体定义主要体现在建层次的信息安全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在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创新发展的作用下,信息安全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幅度变得相对于过去更小。
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幅推动中国现代信息技术的前行,民商法以此为基础,形成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和应用空间,在现代化网络平台的合理利用下,社会多项民事交易主体通过法律对各种互联网工具与全球各个角落的人或群体进行直接交易,分享各种各样具有不同价值的信息资源,进而完成符合自身现实需求的民商活动。同时,市场开放度的日益提升,现代人可以利用多元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资源,也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間的束缚,随时随地发布各种信息,这对社会民商主体自由发展产生极大促进作用。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均应确保其良好合理的自由性,民商法机制体系依然如此,然而,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民生发的内在含义也产生一定变化。
二、社会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的变化和发展
(一)民商法原则方面的变化
现阶段,中国民商法原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平等中立原则的变化。所谓的平等中立原则指的是社会交易过程当中,各个主体要求的条件、技术和平台应严格履行公正、公平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一方进行偏袒或维护,应确保交易双方的根本权利与利益。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其运营中应做到媒介平等,技术平等以及实施对象的平等。第二,安全原则的变化。生产交易的最根本要求就是交易过程的安全可靠,民商法应全面加强此方面的内容。在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民商法应确保多种民商活动的稳定进行,在全面构建和谐安全交易氛围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民商法的拟定和完善也要充分围绕安全这一重要课题展开。在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整体行业中,安全原则极为关键,直接关乎消费及商家的最根本利益,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带来大量便利,然而若不能有力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则将造成民中歇息的丢失、泄露。因此,信息网络务必提生自身安全性能,民商法也应立足于这一点进行改善。第三,效益原则的变化。在民商法制定时期,国家政府相关机构应全方位掌握公平与效益这两项原则的内在联系机制,法律不仅应为享有权利的民众提供良好保护,也应为社会经济活动效益发展提供应有动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经济系统,民商法具体内容的制定也应加强效益和公平相关内容的重视。
(二)民商法范围与制度的变化
首先,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权利范畴得到全方位扩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信息资源中心的专用权利。为信息资源中心做出巨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扬和激励,确保此类人员的根本利益得到良好保障,给予其民商事基本权利,使其坚守自身劳动成果,进而促进此类人员对于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虽然现阶段民商事市场中的信息资源中心专用权利设置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然而在深化改革的作用下,民商事权利范畴也得到了相应拓展。其二,域名的专用权利,我国民商法在域名专用权利方面,还未具有完善而准确的定义。所谓的域名即为可以将电子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的地址,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具体网站获取相应网站的信息资源,同时也可以在该网站进行信息保存,使其他浏览者进行信息查找。由此可见,域名己成为网络经济的一种标志性符号,每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均应具有一个域名,并且为避免商家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就必须确立域名的专用权。其次,拓展民商法调整目标和对象。由于互联网具有较高的开放性,用户能够利用多种渠道获得符合自身需求的信息资源,网络的开放性也为广大用户群体提供了一个交流与分享的空间。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价值网络已逐步获得普及,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效率也变得越来越高,现代人能够利用智能移动终端或PC端随时进行海量价值信息的获取。此类信息与关乎企业利益,并具有较高的隐私性质,同时民商事活动均离不开信息的传递,所以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民商法应将该问题置于关键位置,将信息版权、域名专用权等权利合理归纳于民商法权利范围内,确保民商法的合理科学与平等。
(三)民商法的发展
第一,我国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全球一体化经济背景,要求自身发展与国际背景紧密联系,不断追求自身发展教育与全球经济体系接轨。此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行业的民商事活动也正在快速与国际产生联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科技兴国逐渐深入人心,并且国家相关战略方针也得到良好落实。因此,只有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方可强化经济市场管理监督,构建出健康、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我国民商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稳定发展。第二,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其关键在于健全、优质、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国家应在民商法方面的工作,应将重点放在其法典化转变上,增加民商法在法学层面的研究,促进民商法的进一步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民商法的变化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具有针对性的建设、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维护经济主体的多层次利益,扎实推进各种各样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与顺利完成,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经济背景;民商法;变化与发展
引言
随人类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由地方性向全球化发展,为紧跟时代步伐,国家立法部门务必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看清时局。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关联,因此民商法应立足于社会经济背景,综合人民利益,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民商法的内在含义和基本覆盖范围
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内,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融括效益与安全两个层面。而在过去的民商法中,安全长期处在派生地位,对于安全的认知相对片面,对于安全的具体定义主要体现在建层次的信息安全方式、交易方式等方面,在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创新发展的作用下,信息安全对于交易安全的影响幅度变得相对于过去更小。
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幅推动中国现代信息技术的前行,民商法以此为基础,形成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和应用空间,在现代化网络平台的合理利用下,社会多项民事交易主体通过法律对各种互联网工具与全球各个角落的人或群体进行直接交易,分享各种各样具有不同价值的信息资源,进而完成符合自身现实需求的民商活动。同时,市场开放度的日益提升,现代人可以利用多元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资源,也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間的束缚,随时随地发布各种信息,这对社会民商主体自由发展产生极大促进作用。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均应确保其良好合理的自由性,民商法机制体系依然如此,然而,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下,民生发的内在含义也产生一定变化。
二、社会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的变化和发展
(一)民商法原则方面的变化
现阶段,中国民商法原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平等中立原则的变化。所谓的平等中立原则指的是社会交易过程当中,各个主体要求的条件、技术和平台应严格履行公正、公平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一方进行偏袒或维护,应确保交易双方的根本权利与利益。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其运营中应做到媒介平等,技术平等以及实施对象的平等。第二,安全原则的变化。生产交易的最根本要求就是交易过程的安全可靠,民商法应全面加强此方面的内容。在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民商法应确保多种民商活动的稳定进行,在全面构建和谐安全交易氛围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民商法的拟定和完善也要充分围绕安全这一重要课题展开。在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整体行业中,安全原则极为关键,直接关乎消费及商家的最根本利益,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带来大量便利,然而若不能有力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则将造成民中歇息的丢失、泄露。因此,信息网络务必提生自身安全性能,民商法也应立足于这一点进行改善。第三,效益原则的变化。在民商法制定时期,国家政府相关机构应全方位掌握公平与效益这两项原则的内在联系机制,法律不仅应为享有权利的民众提供良好保护,也应为社会经济活动效益发展提供应有动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经济系统,民商法具体内容的制定也应加强效益和公平相关内容的重视。
(二)民商法范围与制度的变化
首先,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权利范畴得到全方位扩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信息资源中心的专用权利。为信息资源中心做出巨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扬和激励,确保此类人员的根本利益得到良好保障,给予其民商事基本权利,使其坚守自身劳动成果,进而促进此类人员对于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虽然现阶段民商事市场中的信息资源中心专用权利设置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然而在深化改革的作用下,民商事权利范畴也得到了相应拓展。其二,域名的专用权利,我国民商法在域名专用权利方面,还未具有完善而准确的定义。所谓的域名即为可以将电子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的地址,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具体网站获取相应网站的信息资源,同时也可以在该网站进行信息保存,使其他浏览者进行信息查找。由此可见,域名己成为网络经济的一种标志性符号,每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均应具有一个域名,并且为避免商家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就必须确立域名的专用权。其次,拓展民商法调整目标和对象。由于互联网具有较高的开放性,用户能够利用多种渠道获得符合自身需求的信息资源,网络的开放性也为广大用户群体提供了一个交流与分享的空间。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价值网络已逐步获得普及,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效率也变得越来越高,现代人能够利用智能移动终端或PC端随时进行海量价值信息的获取。此类信息与关乎企业利益,并具有较高的隐私性质,同时民商事活动均离不开信息的传递,所以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民商法应将该问题置于关键位置,将信息版权、域名专用权等权利合理归纳于民商法权利范围内,确保民商法的合理科学与平等。
(三)民商法的发展
第一,我国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全球一体化经济背景,要求自身发展与国际背景紧密联系,不断追求自身发展教育与全球经济体系接轨。此外,我国社会各个领域行业的民商事活动也正在快速与国际产生联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科技兴国逐渐深入人心,并且国家相关战略方针也得到良好落实。因此,只有利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方可强化经济市场管理监督,构建出健康、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确保我国民商事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稳定发展。第二,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其关键在于健全、优质、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国家应在民商法方面的工作,应将重点放在其法典化转变上,增加民商法在法学层面的研究,促进民商法的进一步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民商法的变化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具有针对性的建设、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维护经济主体的多层次利益,扎实推进各种各样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与顺利完成,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