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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多发频发,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且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大局。非法集资形成原因复杂,监管涉及多部门,治理难度较大。本文首先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以山西省为例,分析了当前非法集资的现状、原因及打击非法集资面临的困难,最后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整饬力度,注重舆论引导三个方面提出了治理非法集资的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监督管理;治理对策
1 非法集资的界定
“非法集资”作为专有名词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 “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在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最早对非法集资给出了界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解释》将《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股权公开转让活动、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等归为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种非法集资犯罪最为常见。
2 非法集资的现状
(1)地域分布广,部分案件呈跨省态势。(2)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案件较多。(3)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4)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3 原因分析
3.1 投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较狭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渠道的投机性太强,风险较高,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门槛较高,银行储蓄利率较低,居民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地满足。另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居民财富爆发式增长,民间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门槛较高,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融资,往往不惜高利寻求民间资金,同时部分民间资金也追求高利,民间资金供需两旺。而民间融资尚未完全阳光化、规范化,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的民间融资机构发展不足、疏解民间资金规模有限。这就为部分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3.2 公众缺乏法律意识及正确的投资理念。调查了解,参与非法集资的主要是中老年群体,普遍缺乏正确的投资理念,对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不能正确识别风险,极易受到高额利息诱惑,上当受骗。同时,在当前贫富差距加大、阶层固化,炒股炒房暴富神话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人们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严重,而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能力,投资心理不成熟。部分群众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投机行为,容易参与到非法集资中。
3.3 监管不到位。從暴露的案件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是重灾区。从机构的设立来看,成立此类机构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由工商部门按照普通企业进行一般管理。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对此类机构不再有事前要求,不需要进行验资,对其违规经营缺乏有效干预,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管理权限,导致此类机构非法集资问题突出。在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下,企业设立成本低,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法制建设缓慢、监管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相关部门在放开事前审批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跟不上,部分企业违规经营甚至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绝。
4 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困难
4.1 非法集资定性较难。最高法接连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案件定性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但在实践中定性非法集资仍存难点。
4.2 多部门协作配合还需加强。打击非法集资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但在实践中,公安、工商等地方政府部分及银监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还需进一步理清,配合也需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不够多,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继续完善。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作为定性非法集资、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部门,公安经侦队伍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全面的顾及每个案件,只能重点开展大案、要案的查处。
5 治理非法集资的建议
5.1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国务院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地方政府负总责,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的三原则。地方政府作为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一是要明确与“一行三会”的职责分工,加强与“一行三会”协作配合,防止民间投融资机构发生的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蔓延。二是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非法集资联合检查小组,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一行三会、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共同对跨部门或者牵涉面较大的地方金融风险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做到监管资源横向联合、监管信息共享。
5.2 加大整饬力度,规范民间投融资市场。由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对民间投融资活动进行治理整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经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而开展投融资业务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开展侦办工
作。对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群较多和跨区域犯罪的重大案件,同级政府要专题研究,做出专项案件处置方案。
5.3 注重舆论引导,提升居民风险意识。加大对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开展金融知识、金融风险防范、法律知识等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在金融管理、工商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举报,努力把非法集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蔡丽华.基于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有效治理的研究[J].北京金融评论,2012(4).
[2]焦少飞,王蓉.非法集资活动现状、打击难点与对策研究[J].工作实践,2012(3).
[3]张海滨.我国非法集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财经管理,2015(2).
作者简介:
李坚强(1960.12),山西代县人,本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
吴晋科(1985-),男,山西运城人,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
[关键词]非法集资;监督管理;治理对策
1 非法集资的界定
“非法集资”作为专有名词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 “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在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最早对非法集资给出了界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解释》将《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股权公开转让活动、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等归为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种非法集资犯罪最为常见。
2 非法集资的现状
(1)地域分布广,部分案件呈跨省态势。(2)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案件较多。(3)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4)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3 原因分析
3.1 投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较狭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渠道的投机性太强,风险较高,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门槛较高,银行储蓄利率较低,居民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地满足。另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居民财富爆发式增长,民间闲置资金较为充裕。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门槛较高,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融资,往往不惜高利寻求民间资金,同时部分民间资金也追求高利,民间资金供需两旺。而民间融资尚未完全阳光化、规范化,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的民间融资机构发展不足、疏解民间资金规模有限。这就为部分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3.2 公众缺乏法律意识及正确的投资理念。调查了解,参与非法集资的主要是中老年群体,普遍缺乏正确的投资理念,对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不能正确识别风险,极易受到高额利息诱惑,上当受骗。同时,在当前贫富差距加大、阶层固化,炒股炒房暴富神话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人们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严重,而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能力,投资心理不成熟。部分群众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盲目产生投机行为,容易参与到非法集资中。
3.3 监管不到位。從暴露的案件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是重灾区。从机构的设立来看,成立此类机构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由工商部门按照普通企业进行一般管理。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对此类机构不再有事前要求,不需要进行验资,对其违规经营缺乏有效干预,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管理权限,导致此类机构非法集资问题突出。在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下,企业设立成本低,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法制建设缓慢、监管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相关部门在放开事前审批的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跟不上,部分企业违规经营甚至非法集资的现象屡禁不绝。
4 打击非法集资存在的困难
4.1 非法集资定性较难。最高法接连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案件定性难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但在实践中定性非法集资仍存难点。
4.2 多部门协作配合还需加强。打击非法集资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但在实践中,公安、工商等地方政府部分及银监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还需进一步理清,配合也需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行动开展不够多,长效机制的建立还需继续完善。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高发,作为定性非法集资、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部门,公安经侦队伍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全面的顾及每个案件,只能重点开展大案、要案的查处。
5 治理非法集资的建议
5.1 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国务院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地方政府负总责,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的三原则。地方政府作为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一是要明确与“一行三会”的职责分工,加强与“一行三会”协作配合,防止民间投融资机构发生的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蔓延。二是要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非法集资联合检查小组,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一行三会、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共同对跨部门或者牵涉面较大的地方金融风险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置,做到监管资源横向联合、监管信息共享。
5.2 加大整饬力度,规范民间投融资市场。由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对民间投融资活动进行治理整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经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而开展投融资业务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对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开展侦办工
作。对已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群较多和跨区域犯罪的重大案件,同级政府要专题研究,做出专项案件处置方案。
5.3 注重舆论引导,提升居民风险意识。加大对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开展金融知识、金融风险防范、法律知识等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在金融管理、工商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举报,努力把非法集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蔡丽华.基于我国非法集资问题有效治理的研究[J].北京金融评论,2012(4).
[2]焦少飞,王蓉.非法集资活动现状、打击难点与对策研究[J].工作实践,2012(3).
[3]张海滨.我国非法集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财经管理,2015(2).
作者简介:
李坚强(1960.12),山西代县人,本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
吴晋科(1985-),男,山西运城人,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