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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资源物权这一概念随着环境资源保护法和物权法的发展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我国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主要存在所有权虚化和抽象化、使用权物权化程度不高、土地资源使用权未得到切实保障等问题。通过对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现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相关建议,对于我国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自然资源;物权;所有权;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1-0216-01
1 自然资源物权概念解读
1.1 自然资源物权概念的提出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19世纪末,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权属的重新思考,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也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资源物权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反映到自然资源这一领域,便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细化,引入采矿权、捕捞权等权利类型,致力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
一方面,自然资源物权是物权。物权,顾名思义,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只有把自然资源纳入物权法的视野,才能使之具有物权法上的意义。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物权也包含准物权的内容。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这些权利对于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是世界资源大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齐全,但是人均占有量很低,自然资源形式严峻。一方面出现大量资源性土地闲置现象,使其应有的资源效益到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效率很低,资源浪费现象非常普遍和严重,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危机。
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采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分散利用的双重权利安排方式。国家或集体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由于国家或集体的虚拟人格性在行为能力上的局限性,不可能真正的去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种种权能,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或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事实上是一种“虚所有权”的现象,而资源利用和保护最重要的是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国家或集体必须将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交由私人来进行具体的开发和利用。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与资源立法体系中的许多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并未物权化,这就最终导致了在自然资源领域中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这就是造成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现状的根本原因。
3 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构建
3.1 强化和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
首先,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基于我国的国情,从理论和实践上应坚持自然资源公有制不能动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资源国有垄断,更有利于国家对资源流动市场的干预与控制。只有把国家对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对资源的所有权进行分离,才能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真正实现。我建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对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和代表国家进行资源物权的交易,分别行使公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利。
其次,改进和完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由于多重所有权行使主体并存,导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不清甚至共同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学者建议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农地自然资源,由农民选任以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按照农民集体的委托,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实施自然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等权利,从而真正实现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动态化、市场化运作。此外,还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国家利用公权力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侵犯集体所有权的行为。
3.2 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化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众所周知,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才可以运用物权法定原则来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以及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方式,从而克服当前依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确立土地使用权的弊端,树立农民长期投资土地的信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效力,能够对抗不当干预特别是对抗发包人的随意发包。
另一方面,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化。除土地资源外的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比如采矿权、林(草)地使用权、渔业权等也应当实现物权化,只有实现了物权化,这些资源才能更好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流转。目前,在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方面讨论得最热的要数水权和渔业权了。水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因为取得的方式不同会导致水权的性质不同。我国未来的水法应该承认水权取得的三种方式:一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基于其地权取得水权,毋需何种行政程序;二是基于行政许可取得水权;三是基于时效而取得水权。与水权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渔业权,渔业权表现为权利人使用特定的水域并获得或保持水生动植物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渔业权也是对水的一种使用,但是有关国家和地区已将渔业权规定为有别于水权的一项独立权利。
关键词:
自然资源;物权;所有权;使用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1-0216-01
1 自然资源物权概念解读
1.1 自然资源物权概念的提出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19世纪末,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开始了对自然资源权属的重新思考,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也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资源物权的概念由此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反映到自然资源这一领域,便是通过对自然资源物权的细化,引入采矿权、捕捞权等权利类型,致力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2 自然资源物权的性质
一方面,自然资源物权是物权。物权,顾名思义,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只有把自然资源纳入物权法的视野,才能使之具有物权法上的意义。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物权也包含准物权的内容。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这些权利对于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是世界资源大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齐全,但是人均占有量很低,自然资源形式严峻。一方面出现大量资源性土地闲置现象,使其应有的资源效益到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在实际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效率很低,资源浪费现象非常普遍和严重,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恶化和资源危机。
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采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分散利用的双重权利安排方式。国家或集体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由于国家或集体的虚拟人格性在行为能力上的局限性,不可能真正的去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种种权能,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或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事实上是一种“虚所有权”的现象,而资源利用和保护最重要的是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国家或集体必须将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交由私人来进行具体的开发和利用。但是,事实上,由于我国与资源立法体系中的许多限制性规定导致该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并未物权化,这就最终导致了在自然资源领域中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而这就是造成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现状的根本原因。
3 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构建
3.1 强化和实现自然资源所有权
首先,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基于我国的国情,从理论和实践上应坚持自然资源公有制不能动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资源国有垄断,更有利于国家对资源流动市场的干预与控制。只有把国家对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对资源的所有权进行分离,才能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真正实现。我建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对国家资源进行管理和代表国家进行资源物权的交易,分别行使公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利。
其次,改进和完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由于多重所有权行使主体并存,导致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不清甚至共同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学者建议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农地自然资源,由农民选任以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按照农民集体的委托,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实施自然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等权利,从而真正实现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动态化、市场化运作。此外,还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国家利用公权力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侵犯集体所有权的行为。
3.2 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化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众所周知,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才可以运用物权法定原则来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以及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方式,从而克服当前依靠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确立土地使用权的弊端,树立农民长期投资土地的信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效力,能够对抗不当干预特别是对抗发包人的随意发包。
另一方面,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化。除土地资源外的其它自然资源使用权,比如采矿权、林(草)地使用权、渔业权等也应当实现物权化,只有实现了物权化,这些资源才能更好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流转。目前,在其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方面讨论得最热的要数水权和渔业权了。水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因为取得的方式不同会导致水权的性质不同。我国未来的水法应该承认水权取得的三种方式:一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基于其地权取得水权,毋需何种行政程序;二是基于行政许可取得水权;三是基于时效而取得水权。与水权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渔业权,渔业权表现为权利人使用特定的水域并获得或保持水生动植物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渔业权也是对水的一种使用,但是有关国家和地区已将渔业权规定为有别于水权的一项独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