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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无关版权的情感对抗
这次纠纷与版权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大众所理解的一次强势与弱势的对抗。当旭日阳刚唱红《春天里》以后,很容易想象到他们会接到商演,但凭什么别人可以拿汪峰的歌去做商演获利?其实,这件事就这么简单,汪峰要收回自己的音乐是无可厚非的。
版权肯定是专属的,在这种情况下。情理法三者是无法共赢的。旭日阳刚在这中间并没有损失什么。现在,公众是在用情绪作为判断的依据。汪峰相对于旭日阳刚而言,他是个名人和个成功人士。所以,大家会自然而然地觉得旭日阳刚不容易,而他们也代表着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在当下这个诸多社会矛盾纠结在起的时代下,大家会本能甚至不辨是非地把同情投向弱势的方。就像雇主和保姆发生纠纷,大家会首先去骂雇主。如果老板和员工发生矛盾,大家会先骂老板。医院和患者发生纠纷,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骂医院。
但在版权的问题上,是非被划分得很清晰。举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你有一个玩具,但你玩得真的不好。旁边一个小朋友看到了,他借过来玩,结果连周围的人都觉得他玩得真好。这时候,那个玩具的主人说我要回家了,你把玩具还给我。可周围的人却说人家玩得比你好,为什么要还给你?如果这样,事情就变得很荒谬了。
除此之外,汪峰和别人不同的是,他唱的是自己写的歌。他也拥有这首歌全部的版权。他不像别的人,一首歌的版权歌手有一部分,原创者有一部分,这件事是非常清楚的。
我在采访王旭和刘刚的时候,他们都说自己很想当歌手,但接下来的问题对于旭日阳刚是非常可怕的。其实,西单女孩任月丽在今年春晚上要唱的歌本来不是我们所听到的那首,她原本要唱的歌的版权方没有给她版权去演唱。汪峰好歹给了版权,所以旭日阳刚才能在春晚里演唱《春天里》。对于这些歌手来说,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原创,但反过来说,有哪家唱片公司会去包装这样的歌手?
产业扶植版权
我们的版权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版权保护不好,所以原创者的积极性不高,而这些原创者指的是那些真正能够写歌的人。而如果这些原创者积极性不高,就会让《爱情买卖》这样的网络歌曲诞生,它们不需要版权,甚至渴望这种非版权式的传播为它赢得市场。当这种音乐出来以后,你想保护版权都保护不了了,这就是个恶性循环。
现在的保护有些空白,因为中国的原创音乐形成了一个糟糕的循环。比如,格莱美还可以那么好地推动,是因为唱片在美国还可以算是一个产业。而在中国,唱片行业早已经不算一个产业了,因为它已经没钱可挣了。如果《爱情买卖》不通过网络传播,它就是一首垃圾歌。但它可以通过网络这个自媒体的方式去做自媒体营销,而网络传播可以将这种情趣发挥到赤裸。当做到这个营销之后,歌手便有了出场费,在这种情况之下,歌手对于版权的强调不大。如果你也在盗版下载,我也在盗版下载,越多人知道出场费会随即变得越高,歌手挣的是这个钱,版权就无所谓了。
以前网络上电视剧盗版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但现在新剧的盗版越来越少。电视剧逐渐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产业链,他们逐渐开始把网络版权当作一个重要的盈利方式。以前一部电视剧我们会在网络上优先于电视台很久看到,但现在电视台和网络几乎都是同步播出,这说明电视剧的版权意识开始增强了,而对于制作方来说,它们又多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源。正是因为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接下来会有更多人成为电视剧的投资人。
电视剧之所以可以这样,是因为他们形成了一个联盟。而音乐之所以不行,是因为音乐的制作更简单。是否形成联盟无关紧要,无论华纳和索尼怎么形成联盟,但《爱情买卖》这样的网络歌曲不需要联盟。如果这样的联盟不形成,单靠一家想维权,那么改变现状就是一种天方夜谭。
保护版权需要先改变消费意识
因为法律的约束力不足,所以会形成个消费习惯。就像苹果的产品样,虽然我们可以“越狱”,但是很多游戏我们不能在第时间下载到,同时也不能升级。所以你会发现,那些认真用苹果产品的人都会付费去下载正版的软件,而这正是因为苹果拥有技术的独家性和资源的垄断性。之所以说音乐的版权最难得到保护,是因为它的制作成本很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创作者和版权拥有者。而大家的获利方式是多样的,版权不是惟的甚至不是重要的获利方法。
国外对于版权侵害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一个人写了一首歌但根本赚不到钱,可如果他抓到别人侵害他的版权,他就能挣到这首音乐不被侵害时百倍的盈利。
任何东西都是有习惯的,在我们的习惯当中,有太多的人在继续使用着盗版,是获益者。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让我们去冷静地做一个逆流而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者,我觉得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对这件事情我不持乐观的态度,因为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都是盗版的受益者,同时也是个有关于意识的问题。我姐姐的女儿从小在加拿大生活,她有个非常清晰的意识,那就是买电影的话定要去买正版的,她绝不会去买盗版。但是她认为中国的电视剧却是可以盗版的,而美国或者加拿大的电影或者电视剧是不可以被盗版的。
而现在我们看到的中国版权是个由盈利模式的问题。产业联盟的问题、消费者版权意识的问题和司法问题等诸多问题所形成的混合物。
这次纠纷与版权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大众所理解的一次强势与弱势的对抗。当旭日阳刚唱红《春天里》以后,很容易想象到他们会接到商演,但凭什么别人可以拿汪峰的歌去做商演获利?其实,这件事就这么简单,汪峰要收回自己的音乐是无可厚非的。
版权肯定是专属的,在这种情况下。情理法三者是无法共赢的。旭日阳刚在这中间并没有损失什么。现在,公众是在用情绪作为判断的依据。汪峰相对于旭日阳刚而言,他是个名人和个成功人士。所以,大家会自然而然地觉得旭日阳刚不容易,而他们也代表着弱势的农民工群体。在当下这个诸多社会矛盾纠结在起的时代下,大家会本能甚至不辨是非地把同情投向弱势的方。就像雇主和保姆发生纠纷,大家会首先去骂雇主。如果老板和员工发生矛盾,大家会先骂老板。医院和患者发生纠纷,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骂医院。
但在版权的问题上,是非被划分得很清晰。举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你有一个玩具,但你玩得真的不好。旁边一个小朋友看到了,他借过来玩,结果连周围的人都觉得他玩得真好。这时候,那个玩具的主人说我要回家了,你把玩具还给我。可周围的人却说人家玩得比你好,为什么要还给你?如果这样,事情就变得很荒谬了。
除此之外,汪峰和别人不同的是,他唱的是自己写的歌。他也拥有这首歌全部的版权。他不像别的人,一首歌的版权歌手有一部分,原创者有一部分,这件事是非常清楚的。
我在采访王旭和刘刚的时候,他们都说自己很想当歌手,但接下来的问题对于旭日阳刚是非常可怕的。其实,西单女孩任月丽在今年春晚上要唱的歌本来不是我们所听到的那首,她原本要唱的歌的版权方没有给她版权去演唱。汪峰好歹给了版权,所以旭日阳刚才能在春晚里演唱《春天里》。对于这些歌手来说,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原创,但反过来说,有哪家唱片公司会去包装这样的歌手?
产业扶植版权
我们的版权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因为版权保护不好,所以原创者的积极性不高,而这些原创者指的是那些真正能够写歌的人。而如果这些原创者积极性不高,就会让《爱情买卖》这样的网络歌曲诞生,它们不需要版权,甚至渴望这种非版权式的传播为它赢得市场。当这种音乐出来以后,你想保护版权都保护不了了,这就是个恶性循环。
现在的保护有些空白,因为中国的原创音乐形成了一个糟糕的循环。比如,格莱美还可以那么好地推动,是因为唱片在美国还可以算是一个产业。而在中国,唱片行业早已经不算一个产业了,因为它已经没钱可挣了。如果《爱情买卖》不通过网络传播,它就是一首垃圾歌。但它可以通过网络这个自媒体的方式去做自媒体营销,而网络传播可以将这种情趣发挥到赤裸。当做到这个营销之后,歌手便有了出场费,在这种情况之下,歌手对于版权的强调不大。如果你也在盗版下载,我也在盗版下载,越多人知道出场费会随即变得越高,歌手挣的是这个钱,版权就无所谓了。
以前网络上电视剧盗版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但现在新剧的盗版越来越少。电视剧逐渐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产业链,他们逐渐开始把网络版权当作一个重要的盈利方式。以前一部电视剧我们会在网络上优先于电视台很久看到,但现在电视台和网络几乎都是同步播出,这说明电视剧的版权意识开始增强了,而对于制作方来说,它们又多了一个稳定的收入源。正是因为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接下来会有更多人成为电视剧的投资人。
电视剧之所以可以这样,是因为他们形成了一个联盟。而音乐之所以不行,是因为音乐的制作更简单。是否形成联盟无关紧要,无论华纳和索尼怎么形成联盟,但《爱情买卖》这样的网络歌曲不需要联盟。如果这样的联盟不形成,单靠一家想维权,那么改变现状就是一种天方夜谭。
保护版权需要先改变消费意识
因为法律的约束力不足,所以会形成个消费习惯。就像苹果的产品样,虽然我们可以“越狱”,但是很多游戏我们不能在第时间下载到,同时也不能升级。所以你会发现,那些认真用苹果产品的人都会付费去下载正版的软件,而这正是因为苹果拥有技术的独家性和资源的垄断性。之所以说音乐的版权最难得到保护,是因为它的制作成本很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创作者和版权拥有者。而大家的获利方式是多样的,版权不是惟的甚至不是重要的获利方法。
国外对于版权侵害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一个人写了一首歌但根本赚不到钱,可如果他抓到别人侵害他的版权,他就能挣到这首音乐不被侵害时百倍的盈利。
任何东西都是有习惯的,在我们的习惯当中,有太多的人在继续使用着盗版,是获益者。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让我们去冷静地做一个逆流而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者,我觉得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对这件事情我不持乐观的态度,因为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都是盗版的受益者,同时也是个有关于意识的问题。我姐姐的女儿从小在加拿大生活,她有个非常清晰的意识,那就是买电影的话定要去买正版的,她绝不会去买盗版。但是她认为中国的电视剧却是可以盗版的,而美国或者加拿大的电影或者电视剧是不可以被盗版的。
而现在我们看到的中国版权是个由盈利模式的问题。产业联盟的问题、消费者版权意识的问题和司法问题等诸多问题所形成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