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长期以来,有关环境纠纷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往往由于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涉及到地方纳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等原因,审理起来困难。2007年11月20 日,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走出了探索性的重要一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告挂牌成立。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当然,也必须看到,环境法庭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看,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不利于环境法庭的运作,如公民保护环境的诉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公诉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环境法庭的建设和完善,真正形成我国环境问题的司法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