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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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司法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与人类理性认识的深化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从身份到契约,从神明决断到现代诉讼制度,无不体现了理性对于司法的巨大推动作用。司法维系着法律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自愿将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程序解决,这种公共权威的建立必需依赖于司法理性这种内在逻辑力量和品质,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是由一种共同的目的、一种理性所引导,纠纷解决司法途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才会是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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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司法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与人类理性认识的深化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从身份到契约,从神明决断到现代诉讼制度,无不体现了理性对于司法的巨大推动作用。司法维系着法律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自愿将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程序解决,这种公共权威的建立必需依赖于司法理性这种内在逻辑力量和品质,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是由一种共同的目的、一种理性所引导,纠纷解决司法途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才会是顺理成章的事。“独立、超然和理性三方面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专业法官威信之基础。”因此,司法理性是司法权威生成的内在视角和真正来源。当代法治实践表明,通过权威的司法,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效衔接,并以司法自身所内蕴的理性力量,来型塑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任和尊崇,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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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就是旗帜,就是方向”,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当前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指导政法工作开展的一面旗帜。“司法为民”则是“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多次强调,人民法院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目前,虽然各地法院制订出台了诸多司法为民的政策,但更多的只是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不利于从宏观层面予以把握,而学界的研
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何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的分工,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成了当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多年基层法院实践工作经验,通过对当前法院内部审判权与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就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配置与运行问题提出
本文试图从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利比较入手,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进而论述了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较为相近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历史演进与其结构内容,并得到了理论上的启示即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最后从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追求和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两方面论述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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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或许受其传统文化和具体国情等因素的影响而与他国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对于司法的公正性而言,则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针对个案公正性评判标准往往会受舆论的影响而失之偏颇。刑事司法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一份裁判书,从立案到结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故而对案件公正性的评判也就不仅仅是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之一,应该是全面的,不但要做到裁判结果上尽可能的法
尽管对司法权被动或是主动的讨论尚存争议,但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当前,学界已陷入将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误区,而这将影响我们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分析的准确性。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均是在司法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哲学,由历史经验可以探知,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都曾直面“鲜花”与“鸡蛋”,也就是说,对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价值判断是不可取的。
“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的适用运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作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是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最终的文本载体,也是司法活动的终端“产品”,它吸纳了从案件起因直至法庭裁判空间的各种法律要素,其过程包括三大环节,即:查明事实、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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