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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指具有循环信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计和“先消费,后还款”、无担保人和保证金、可按最低还款额分期还款等特点的个人信用和支付工具。作为当前国际上广为流行的一种支付方式与结算工具,信用卡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不确定因素,使得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从而,正确规制信用卡相关法律问题,成为当前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与此相适应,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后的《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第3款也沿用了相同的规定。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尚存诸多争议。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