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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第177条作了补充规定。原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按照该条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新的修正案在该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同时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文拟对这一新增立法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