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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个部分讨论勒维纳斯的幸福观念。首先,幸福不同于享受,享受是主体的前伦理阶段,但主体也正是在享受的快乐之中将自身与世界分离开来,进而为获得幸福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当主体进入到社会之中,面对他人之时,主体因为与他人的面对面而为他人之苦恼而痛苦。要摆脱这样的痛苦,主体就要承担为他人的责任。最后,在这种为他人的无限责任中,主体获得了现实的幸福。对于勒维纳斯来说,这样一种负担起责任的过程就是实现幸福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