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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司法适用中之所以问题重重,与其立法技术的欠缺有着重要关系。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体系上,应采取法律——释义一体;在立法模式上,应摒弃传统的微言大义,尽可能详尽必备;在立法语言表述上,不但要从正常理解法律的人的角度思考应该如何表述某一法条,更应该从别有用心的人在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可能做出怎样的法律解释角度,思考怎样从语言技术上避免法律被“合理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