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执行中裁判行为的承接与变更

来源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emoshou123abc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消极执行的案件。以往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交叉执行等作法,主要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处理方式。然而,指定执行或交叉执行是原本无执行权的法院因为上级法院的指令具有了执行权,而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须由现在的同级法院来承接,现在的执行法院在承接执行行为的同时,执行裁判行为又如何得以延续或变更,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借助一案例分析执行中执行裁判行为的承接与改变。
其他文献
  法律规范的冲突分为显性和隐性的冲突。现结合近年来新罗区法院受理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案件,从四个方面对法律规范隐性冲突的隐性漏洞产生及原因进行了分析、
  民事执行复议制度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对规范民事执行行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从法理上分析了民事执行复议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和理论基础,从执行行为侵害
  立法过程中的专家角色是我国立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正确认识专家在我国立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专家参与立法的方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新确立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是代表人诉讼,其审理模式应遵循代表人诉讼模式,而不是定位于人
  立法的民主化、公正性以及科学性是当今立法的三大主要潮流,专家参与立法契合了这些潮流。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专家参与立法实践先于理论,存在着诸多问题,专家参与立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