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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为了寻求正义。生产正义需要成本。生产正义的成本即诉讼成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即公共成本,一部分是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即私人成本。人们说的“官司打不起”,实质上是指私人成本也就是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从广义上说,当事人诉讼成本是指当事人因诉讼而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当事人交与法院的费用和当事人因诉讼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和鉴定人等而支付的费用。由此看出,忽略当事人因诉讼耗时误工等间接成本不计,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主要是由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一些零散实际支出的费用所构成。诉讼费仅是当事人诉讼成本中的一部分。降低诉讼费,当事人诉讼成本自然下降,那么这样当事人是不是就打得起官司了呢?
本文试图从实证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出发,以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笔者所在法院)为分析视角,对司法现实中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构成、当事人诉讼成本过高的原因、国家下调诉讼费法院直面的困境和考验以及这些困境和考验对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的阻抗等情况进行考察和梳理,以揭示和凸显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囚徒困境,进而破译“降低诉讼费就能打得起官司”之神话,以期唤醒人们正视现实,共同探寻一些真正让百姓打得起官司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