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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 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及年初康菲石油溢油等事件之后,中国日益重视防灾减灾有关的法制建 设,将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急的任务。然而对于防灾减灾法的性质认定问题,或其究竟属于行政法、抑 或环境法、抑或其他法范畴,却是未能解决的问题。在遭遇传统法学学科分类不能解答此问题的挫折之 后,本文回溯了这种法学学科分类的基础和历史,理清了其作为对法律现实现象的知识工具的本源;分 析了传统法学类型学是建立在对法律现象的事实性特征的描述和区分的基础上的,因此是未考虑法律本 身的价值取向的特性,从而造成了在当前法学学科分类体系下防灾减灾法性质认定不能的困境。在提出 引入以价值取向为法学类型学准据之后,我们提出防灾减灾法应归属环境法的范畴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