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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农民必须重新认识农业合作社,重新理解农业合作社。同时,要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社在购销、加速农民生活宽裕、创造乡风文明和整洁村容、管理民主化调整和优化农村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需要合作组织内部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功能,维护成员权益。目前,在法制环境逐渐优化的状态下,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维护农民合作权益的重要突破口。黑龙江省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践中,必须迅速改变"农业合作社是政治压力集团"的观念,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合作社要强化协调功能,为社员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加强合作社宣传教育与培训,强化合作社维权意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罗虚戴尔原则"的旗帜下,一定能够为有很强合作意识的有能力的穷人争得更多的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