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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司法机制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功能局限性、政寂不作为导致我国环境司法效果不佳、司法独立缺位、环境案件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大、司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并针对我国环境司法改革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环境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环境审查、“制度化”保障司法独立、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经验解决我国环境难题、培养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高素质法官的建议。通过设置环境法庭集中受理环境纠纷的形式进一步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满足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需要;通过审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百姓环境权益等案件,有效地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了社会稳定。这些都充分证明: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符合人民意愿,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