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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与危险责任之间是一种动态流动的关系。在德国侵权法中,这一动态流动关系是借助干交易安全义务来实现的。交易安全义务通过其作为过失客观化的判断标准、通过过失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其本身所蕴含的危险因素,实现了过失责任到危险责任的流动,体现了“动态系统论”的观点。我国最高法院借鉴德国交易安全义务创设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应当借助这一概念来实现我国侵权归责体系的动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