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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历来是理论界褒贬不一、审判机关讳莫如深、检察机关据理力争的问题,因其牵涉面广,不仅涉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责定位与工作重心,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有重大影响。本文论述了现行立法具有的张力使得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在地方检察院内可占有一席之地、整体性监督职能需要统一行使审判监督权、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可纠正“审判至上”的观念偏差、审判监督薄弱是设立专门审判监督机构的导火线、打破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庭审模式,需要将刑事审判监督权整合进专门审判监督机构以及检察实践中的成功改革赋予了专门审判监督机构设立的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