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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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全国范围发生的“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是民事公益诉讼从理想走向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文按照辩证思维的逻辑对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基本类型进行分类。根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验性探索的进程,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是否具有私益成份为标准,分为纯粹的公益诉讼和带有私益成份的公益诉讼两类;以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诉讼目的为标准,将民事公益诉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型,二是制止社会公害行为型,三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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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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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全国范围发生的“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是民事公益诉讼从理想走向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文按照辩证思维的逻辑对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基本类型进行分类。根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验性探索的进程,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是否具有私益成份为标准,分为纯粹的公益诉讼和带有私益成份的公益诉讼两类;以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诉讼目的为标准,将民事公益诉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型,二是制止社会公害行为型,三是维护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型,四是保障特殊弱势群体人身权利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属于带有私益成份的保障特殊弱势群体人身权利型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折射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漏洞,从法官的视角,提出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行性意见,并对部分意见简要陈述了立法的理由。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行依法治国有效途径之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司法保障。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的具体情况,提出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应分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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