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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损益性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损益性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损益性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根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建立说明理由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和国内的发展概况如何?哪些情形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说到什么程度?什么情况下,构成违反说明理由的规范?违反说明理由规范的法律后果如何区别认定?最后,笔者将对我国完善说明理由制度的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