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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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协议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其法律性质属于商自治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格式条款和缔结时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撤销.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对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此应当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善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确立“冷却期”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一个通力协作、功能完备的规制机制.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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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4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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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协议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其法律性质属于商自治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格式条款和缔结时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撤销.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对网络格式条款的规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此应当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完善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确立“冷却期”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一个通力协作、功能完备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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