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提货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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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提货在海运实践中相当普遍,除故意欺诈外,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减少成本,因为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货物到达的速度慢时,当事人必定要考虑仓储等成本,港口也希望尽快疏散货物以免造成压力,收货人尤其会关注市场行情的变化,为了尽快提货,尽快销售,无单放/提货的情况就发生了。当一切事情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时,即托运人顺利收到货款,将不会产生任何纠纷,可是,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收货人凭保函提货后,发现市场行情不妙,销售不畅,预定利益难于实现,便自然产生了拒付货款的念头,同时,会不由自主地寻找货物本身的毛病,以推卸其拒付货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货主收不到货款,既可以依据贸易合同起诉买方,也可以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由单独起诉承运人,即选择合同之诉;还可以无单放/提货的各方侵犯了货物所有权而起诉所有相关侵权人,即选择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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