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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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定立法功能的发挥大为减损.由是,建构科学而精细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必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说明了及时解除错误逮捕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之一,而该意义究其实质不外是对错误逮捕的补救而已,易言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羁押的救济措施。欲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意侵犯,还需严把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口,有效发挥其第一道屏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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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定立法功能的发挥大为减损.由是,建构科学而精细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必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说明了及时解除错误逮捕是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之一,而该意义究其实质不外是对错误逮捕的补救而已,易言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羁押的救济措施。欲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意侵犯,还需严把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关口,有效发挥其第一道屏障的作用。同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理设置与完善,对于降低审前羁押率,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权利的实现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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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运用历史、比较、实证的方法,深入研究“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内涵与价值,探讨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建立健全该工作机制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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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全国人大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其中大多数给予积极评价.在人们研究这次修改发生了哪些变化之时,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笔者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否有变化发表看法主要分析了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确有变化和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属性确无变化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如何适应调查取证权的交化与不变。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中是否存在矛盾.文章认为我国并未设置沉默权,没有确立国际通行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际上是对反对刑讯逼供的一种强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配合义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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