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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狭义上的渎职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而广义上的渎职犯罪,则还应包括刑法第八章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以及分散在刑法分则各章之中的渎职犯罪。综观我国刑法不断完善的历程,应该说渎职犯罪是一个逐步细化的发展进程,这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如何对涉及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定性,现行刑法将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分类确定,将其规制在刑法的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罪之中。其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犯罪的主体作出了一定的扩展解释,对于正确地适用渎职犯罪的主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5月27日的颁布施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出现了重大的变革,在此情形下重新审视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中渎职犯罪主体的问题显得极为重要。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的过程,阐述由此而带来的对渎职犯罪各方面相关问题的思考,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