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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领域市场信用的严重缺失、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证券市场的混乱无序等社会公益问题已经严重困扰着中国现代化的步伐。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都要依靠法治。在法治社会,法益有多种保护方式,诉讼被公认为是一种普遍和有效的方式。而完整的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少公益诉讼,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本文讨论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才具有原告资格。这种受案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这个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社会公益的救济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