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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各机关各司其职,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该规定也为我国之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指明了方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但这项转变也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案件数量激增与法院案多人少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虚假、恶意诉讼案件问题;滥用诉权问题;信访及司法公信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案件数量井喷式的增加给法院带来工作压力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尤为必要的。本论文在我国现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立足国内研究现状,比较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应用中的优势与不足,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完善的建议。笔者希望此建议能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所裨益。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特征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运行背景、实现基础,为论题论证的全面展开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实践述评。本部分主要就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实践进行具体的梳理和剖析,归纳并总结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和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在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状进行分析后,结合相关先进经验,从健全相关立法、确立“分层递进”理念、明确主体的地位与功能、完善机制间的协调对接、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市场化运作、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等六个方面给出了重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期许能为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与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