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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成年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困惑,比如只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认定范围过窄?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是否溯及既往?在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能否同时为其指定监护人?笔者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拟对上述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