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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本身没有点明,但一般认为,刑法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第3条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条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对任何犯罪人都应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然而,刑法对数罪并罚的规定,却不无违反这些原则之嫌,而学界对数罪并罚原则的理解亦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为此,本文试图就此问题略抒管见,刑法没有规定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并罚原则也没有规定附加刑的并罚原则,刑法对有期自由刑并罚原则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前所述,刑法虽然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但是对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却过于简略,仅规定了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原则,对于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刑及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应该如何并罚,并无任何规定,从而导致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无所适从,因此极有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