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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并非"虚拟",而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表现形式.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管理应当以法律监督职权为出发点,以对网络社会的深刻理解、对网络技术的全面掌握为基础.检察机关应当首先成为网络的熟练应用者,才能成为网络社会的有效管理者.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是网络社会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制裁不法行为的行动者和新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评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