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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死不救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人们对见死不救者在道德上深深谴责的同时也感到了道德约束对这种行为的无力,于是人们转而积极寻求其他措施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考虑到见死不救行为往往导致社会成员生命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所以,将见死不救行为犯罪化便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人们将目光纷纷投入到这一领域。赞成者企图用见死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国外见死不救相关立法,甚至创设许多新的理论来论证在我国将这一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犯罪化还不应冒然上升为刑法规范,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见死不救犯罪化违反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原则,混淆了法律特别是刑法与道德的界限,是法律道德主义的表现。第二,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第三,见死不救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四,“见死不救”入罪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五,见死不救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对见死不救犯罪化的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不应当将这一行为上升为刑法规范的结论。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见死不救的概念及现状。在这部分中重点介绍了本文所论述的见死不救的概念及仅限一般主体的研究范围、见死不救入罪说的提出以及见死不救的理论现状及定性。第二部分主要对见死不救入罪说提出法理学的质疑。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般主体的法定义务、主客观一致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人权保障机制等角度分析了见死不救不能入罪的理由。第三部分指出了解决之道一刑法之外的治理,即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舆论引导对见危不以救行为做出正面规制,另外通过明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以及见义勇为基金的运作,从反面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