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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与多样,多方当事人、连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集团公司、代理人与代表人等复杂法律现象的不断出现和愈演愈烈,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活动中的实践需要越发迫切,再加上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以及对旧学说的不断突破,在仲裁第三人问题上原先桎梏于人们头脑中的各种观念逐渐松动。在全球范围内,世界众多国家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操作者都开始致力于研究和探讨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一些国家已经将该制度引入仲裁机制并正式实施于现实的仲裁程序之中。本文将在介绍仲裁第三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各国立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然后深入介绍和分析世界范围内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而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建构了全面而周延的理论根基,并搭建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完整操作流程,最后对于我国《仲裁法》修改过程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加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一共八章,共二十九万七千余字。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仲裁第三人的基本问题”。在这一章中,文章主要探讨了仲裁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仲裁第三人的实践需求与理论争鸣三个问题。文章在全面评析现有关于仲裁第三人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较为成熟的仲裁第三人概念,并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评析。文章还介绍了五个与仲裁第三人相关的范畴,它们分别是集团仲裁、连环仲裁、同步审理、多方当事人仲裁、以及仲裁条款扩展。本文认为,理解和掌握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正确认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文章在全面分析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体系重构问题,并提出了本文的独立主张。文中还深入讨论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存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在介绍三个仲裁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仲裁实务操作对第三人制度的迫切需求,并进而全面介绍了目前关于仲裁第三人问题的正反两方面主张,然后对这些主张进行了逐一评价。本文第二章论述的是“合并仲裁”。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合并仲裁的概念以及合并仲裁与仲裁第三人的区别与联系。然后,介绍了目前对于合并仲裁制度合理性的争论,并提出了本文的主张。最后,文章对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国内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关于合并仲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文章中介绍的对于合并仲裁制度予以法律规定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美国、英国以及新西兰,规范合并仲裁问题的仲裁规则包括《瑞士国际仲裁规则》、《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比利时调解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及《英国特许协会仲裁规则》。本文第三章论述的是“仲裁第三人的现有立法与仲裁规则”。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论述了与仲裁第三人有关的各国立法,主要包括荷兰、比利时、英国、美国以及法国等国家立法。然后,文章介绍了与仲裁第三人有关的仲裁规则,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法国仲裁仂、会仲裁规则》、《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而,文章对于以上国外仲裁第三人立法与仲裁规则进行了归纳与分析。最后,文章对于我国仲裁第三人的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本文第四章和第五章论述的是“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在这两章中,文章全面介绍和分析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一共十五个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世界上所有肯定仲裁第三人的主张。在第四章中,首先论述的是代理理论与仲裁第三人。文章介绍了代理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制度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然后,分别介绍了Marine Drive Complex v. Ghana、Andersen Consulting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 v. Arthur Andersen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以及Pritzker v. Merrill Lvnch, Pierce, Fenner & Smith三个与代理理论有关的仲裁案件。最后,对于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其次,文章论述了禁止反言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运用,并具体介绍了MS DEALER SERVICE CORP. v. Sharon D. FRANKLIN、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y School Bldg. Corp.、以及Roberson v. The Money Tree of Alabama,Inc.三个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案件。最后,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论。再次,文章以讨论合同相对性和第三方受益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第三方受益人原则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并以Spear, Leeds & Kellogg v. Central Life Assur. Co.、Boyd v. Homes of Legend、以及Hu曲Collins v. International Dairy Queen, Inc.三个案件为例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论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然后,文章介绍了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混同、另一自我)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在引入仲裁第三人时的具体应用,并分析了三个应用该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案件,即Fisser V. International Bank、ICC no. 6000 of 1988、以及The Orri case,最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论述。最后,第四章中论述了在权利义务转让过程中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情况。在该部分内容中,文章分别从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代位清偿、提单的转让四个方面论述了仲裁第三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且具体分析了十个典型案例。在第五章中,文章分别对公司集团原则、合同集团原则、行为推定意愿原则、援引并入原则、承担原则、团体成员利益存在原则、衡平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案情机会原则、以及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了论述,具体分析了应用这些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的实践案例。在第五章的最后一节,文章对于目前国外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行了深入评述,指出了这些理论学说的三大特点,并进而提出了笔者的若干心得和体会。本文第六章论述的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根基的构建”,这是本文中最为重要的一章。在这一章中,文章分别从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仲裁制度的本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法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五个视角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指出,正确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意思自治原则不是仲裁的价值取向,它只是仲裁制度的形式特征。为此,如果缺失仲裁第三人制度将导致仲裁机制无法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时,即使仲裁第三人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第三人制度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指出,仲裁制度的本质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权性两种性质,在所有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引入仲裁第三人正是仲裁制度司法权性的体现,可见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文章指出,作为程序法性质的仲裁制度必须反应和体现实体法确定的内容,而实体法中存在的关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正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有力依据。文章指出,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要求法律运行必须体现效益性,而缺乏仲裁第三人制度将会导致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的提高和时间的拖延,严重与法经济学的基本要求相背离,所以,依据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最为本质性的根据。本文第七章论述的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实务操作探索”,在这一章中一共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文章探讨了引入仲裁第三人时仲裁员的指定问题,文章通过对《新西兰仲裁法》、《西班牙仲裁法》、《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法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国际仲裁立法的介绍,总结了在适用仲裁第三人制度时仲裁员指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文章探讨了引入仲裁第三人的决定机关与准据法,认为仲裁机构、仲裁庭以及法院均是有权的决定机关,并具体探讨了这三个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在准据法问题上,文章认为,适用“非国内化”理论对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再次,文章通过一个模拟案例的方式,具体分析了引入第三人时对当事人意志的考虑,指出案外第三人是否愿意进入仲裁案件不是决定该第三人是否应该进入仲裁程序的决定因素,而如果原仲裁当事人均不同意引入仲裁第三人,则决定机关无权引入案外第三人。最后,文章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摊这两个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第八章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修改与仲裁第三人制度”,在这一章中,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情况。然后,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国《仲裁法》修改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加入仲裁第三人的问题。文章指出,以整个仲裁制度为出发点,仲裁第三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和国民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没有理由不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文章全面探讨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条文设计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建议稿。最后,文章论述了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全面建立之前的三种权宜之策,即指定相同的仲裁员、不同争议解决程序共享证据材料、以及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