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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产盐大区之一,山东在近代中国具有重要地位。盐政管理是山东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制度。近代山东的盐政管理可以分为晚清(1837~1911 年)和民国(1912~1937 年)两个时期。本文采用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力图真实、全面地再现近代山东盐政的历史本来面貌,同时考察山东盐政近代化的历程。晚清时期是山东传统盐政管理的衰落期,各种矛盾聚集在一起,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这就为盐政变革提供了必要条件。这一时期,山东进行以灶户为单位的小生产,盐业生产停滞不前;实行专商引岸的商人专卖制度,传统盐商因经营困难而出现衰退,许多地方的运销被迫由商运改为官运;无节制地索取盐税,税目的繁多在全国无出其右者,税率的紊乱达于极致,商民不堪重负,致使商逃岸荒的情况屡屡发生;实行官巡和商巡相结合的缉私制度,但不注重私盐的综合治理,因而官不敌私。山东盐政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然保持着独立性,并没有与山东的半殖民地化同步。从1898 年起,西方列强对山东的盐政权进行了部分剥夺,山东的盐政独立权遭到破坏。清末,中央进行了旨在实行盐政中央集权的改革,山东盐政自行管理的模式受到冲击。然而,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使山东盐政隶属中央的管理模式并未实际确立起来。民国初期,按照《善后借款合同》的规定,山东建立了盐务稽核制度,适应了西方列强监督和控制山东盐税的需要,客观上却启动了山东的盐政近代化。山东盐务稽核机关直属中央,自行管理的模式宣告结束。显然,山东盐政近代化是在外力作用下被动开始的。为了理顺山东盐政管理中的各种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近代化的过程也就由被动变为自觉。山东的盐政近代化本质上就是由传统的封建管理模式向近代资本主义管理模式的转变,内容涉及盐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盐政机构和盐业生产、运销、盐税、缉私等方面的改革。民国时期,山东首先进行管理机构改革,逐渐形成了盐务行政、稽核和缉私三套管理系统,均直属中央。为了统一事权、提高效率,三种机构最后合而为一。在盐政变革的过程中,山东进行了整理场产、改进运销方式、统一税率、强化缉私等改革,使盐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生产上,出现了永裕和通益两大精盐公司,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运用西方公司制模式进行管理;在运销上,进行了公司制改革,盐业公司以合伙入股募集资本的形式进行经营,属于有限性质,已属于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范畴,山东盐斤开始出口并且范围不断扩大,精盐的销售突破了专商引岸制度的藩篱,自由运销的模式在部分地区的实现也对专商引岸制度造成冲击,近代运输工具登上了盐业运输的舞台;在盐税上,进行了划一税率的系列改革,实现了税目由繁到简、税率由乱到治的转变;在缉私上,设立了专门的缉私机构,并不断进行缉私